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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系代表和保障代表執行職務的規定(2019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與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聯系,保障代表執行職務,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把聯系代表作為重要的工作職責,加強領導,采取多種方式同代表保持聯系,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服務和保障。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選聯任工委),是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的具體工作機構,負責代表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和落實,幫助代表解決執行代表職務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應當把為代表服務作為重要職責,由主任委員(主任)或者壹名副主任委員(副主任)負責代表工作。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代表執行職務,是指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專門委員會會議;代表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各工作機構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調查等活動以及代表根據法律、法規進行的其他執行代表職務的活動。第二章 聯系代表和組織代表活動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委托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助建立代表聯組、代表小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建立代表專業小組。

代表聯組、代表小組、代表行業小組推選組長、副組長。組長、副組長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和代表的意見,制訂代表活動計劃,並且負責組織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

組長、副組長可以在有關單位或者聯組中指定壹名代表為活動聯絡員。聯絡員協助組長、副組長開展工作,負責代表活動的服務工作。

代表在本行政區域內調動工作的,可以調整所參加的代表小組。

代表小組每四個月至少組織壹次活動。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與代表的聯系,每年走訪、約見若幹名代表。

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協助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做好走訪、約見代表工作。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走訪、約見代表中了解到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由選聯任工委處理。第八條 代表因執行職務的需要,可以約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人。

代表要求約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聯任工委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安排;代表要求約見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人的,選聯任工委應當在兩日內作出安排。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到區、街道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時,可以邀請當地有關代表參加。必要時可以列出專題,由代表就地進行調查研究。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建立主任會議成員接訪代表制度,每年至少開展壹次接訪代表活動。

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做好接訪的準備和服務工作。

對代表在接訪活動中反映的問題,屬於常務委員會工作範圍內的,由安排接訪代表的部門在壹個月內答復;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辦理的,安排接訪代表的部門應當及時交辦,由承辦單位在兩個月內答復。第十壹條 經常務委員會同意或者推薦,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邀請代表擔任特邀咨詢員、廉政監督員、邀請代表旁聽審理重大案件及進行其他聯系代表活動,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常務委員會或者自行向代表通報重要工作,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同代表的聯系。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托,組織在深圳工作和居住的全國人大、省人大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並協助建立深圳代表小組,為代表小組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服務。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應當組織代表對擬審議的會議議案進行視察。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統壹安排代表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為代表出席會議做好準備。

常務委員會統壹安排的代表視察活動,可以委托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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