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自行增加的收費項目不用繳納。物業收費需要以《物業合同》為依據,通常來說,雖然有的小區是由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協商的收費標準,但實際享受物業服務的是小區的業主,業主們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重新簽訂《物業合同》,制定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而如果物業自行增加了合同以外的收費,比如垃圾清運費、公攤電費等等,業主是有權拒絕的。
2、天然氣開口費等特殊的物業費不用繳納。根據新規,業主、物業以及水、電、暖氣等專營單位分別承擔各自的維修責任和費用。
3、逾期交房期間的物業費不用繳納,新房空置壹年,物業費應減收收費項目以及收費標準。根據規定明確規定,如果開發商因為自身的原因而造成逾期交房,這段時間內的物業費業主不用繳納。
4、配套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物業費應減免。購房合同中對於小區的配套設施、綠化等也是有約定的,如果因為開發商的原因而導致小區內的配套設施、綠化等沒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前期的物業費是應該適當減免的,至於減免的部分,應該由建設單位向物業作出補償。
二、哪些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
1、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2、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3、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
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
5、物業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物業費包括哪些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法律依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