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水資源、防洪排澇、農田水利、供水、排水、節水、水土保持、汙水處理與回用、再生水利用、海水利用等水利發展規劃和專業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承擔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保障責任。對水資源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根據全省水資源配置計劃,做好跨界水資源規劃銜接工作;發布城市水資源公告。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監測河流、水庫水量,檢測水質,核定水汙染容量,提出限制排汙總量意見,協助水源保護。
(五)參與制定全市水汙染治理和水環境保護的政策和規劃,承擔水汙染治理工程和水環境保護工程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監督責任。
(六)承擔城市供水質量安全責任。負責水務企業的行業管理和水務行業的特許經營管理;負責管道直飲水的管理和原水、水質的日常檢測管理。
(七)承擔水工程建設管理及其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河道工程建設維護費的征收和管理;負責政府投資水利固定資產的監管和水利發展專項資金的業務管理。
(八)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全市水庫、河道、堤防、河口灘塗、蓄滯洪區等水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大、中、小型水庫、河流、滯洪區等水工程設施的防洪防風安全;負責水項目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
(九)負責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組織協調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測和預報,並定期發布公告;負責審批和監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
(十)負責節約用水。制定節水政策和相關標準,指導和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十壹)承擔城市排水設施(含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責任。負責對全市排水運營單位的監督和考核;負責汙水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制定運營服務費支付標準。
(十二)負責水行政監督和水行政執法,調解水事糾紛。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