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出租價格為2000元,出租人每月出租該房產應繳納的稅費包括(等號後的數字均為元)。
(1)營業稅:月租金收入×3%/2,即2000×3%/2 = 30;
(2)城建稅:營業稅×(1%或5%或7%)(市區,稅率為7%;在縣城和鄉鎮,稅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縣、鎮的,稅率為1%;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員不要求),按市區標準為30×7% = 2.1;
(3)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不對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員征收),即30×3% = 0.9;
(4)地方教育附加:營業稅×1%,即30×1% = 0.3;
(5)房產稅:月租金收入×4%,即2000×4% = 80;
(6)土地使用稅:免征土地使用稅。
(7)印花稅:月租金收入×0.001,即2000×0.001=2。以上各項(1)-(7)合計稅額為:115.3。
(8)個人所得稅=(2000-115.3-800)×10% = 108.4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區主管機關在征收相關稅費或者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時,應當以指導租金為計算基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高於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實行租金管制時,以標準租金為計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