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益性投資,是企業籌集資金的壹種基本的金融工具。投資者持有某企業的權益性證券,代表在該企業中享有所有者權益,普通股和優先股就是常見的權益性證券。
權益性投資形成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投資方擁有與股權相對應的表決權。其主要特點是:壹般沒有固定的收回期限和固定的投資收益。
投資方只能依法轉讓出資而不能直接從接受投資企業撤資,風險壹般較高。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主要考慮接受投資企業的獲利能力,是否能夠獲得較高的回報以及影響控制被投資企業是否有利於本企業的長遠利益。
2、債權性投資是指為取得債權所進行的投資。如購買公司債券、購買國庫券等,均屬於債權性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不是為了獲得其他企業的剩余資產,而是為了獲取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利息,並保證按期收回本息。
擴展資料:
權益性投資的稅務處理:
壹、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範圍。其收入的確認時間,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但《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又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權益性投資所取得的股息、紅利等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也就是說,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
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權益性投資所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壹方面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另壹方面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所以,即便是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為15%,也不存在“還原補稅”。
另據《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同時規定: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二、非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收益。
《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僅限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這壹條件既排除了居民企業之間的非直接投資所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業對非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收益。
對此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屬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屬於免稅收入,並且對被投資企業已繳的企業所得稅不能抵扣。同時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由於連續持有被投資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具有較大的投機成分,因而不在優惠範圍之內。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對居民企業“短線”投資的壹種遏止。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需要與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同時,對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能夠享受免稅優惠的,也不包括連續持有被投資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不列入免稅收入的理由同居民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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