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壹種監督機制,是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壹項重要制度。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就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其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以維護自己享有的合法權益。
政府或者行政機關與公民、組織之間發生糾紛和爭議,即行政爭議。糾紛和爭議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要有公正而有效的解決爭議的渠道和方式,使社會和諧穩定。對於行政爭議,由於爭議者壹方是掌握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就多了作為行政爭議壹方的行政機關依法設置解決爭議的組織和途徑,直接解決行政爭議。這是世界各國都有的制度,在我國稱為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我國壹種正式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壹種法律制度。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1999年4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當前版本為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行政復議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行政復議的優勢:
1、專業性。行政復議機關仍是行政機關,本身擁有各行各業的專家,具有解決相關行政爭議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經驗和條件;
2、便捷性。程序相對簡便快速;
3、低廉性。行政復議不收費;
4、範圍較寬。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以合法性審查為限。行政復議的審查既可以審查合法性,也可以審查合理性,對當事人保護的範圍更寬。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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