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是指不如實開具發票的欺詐行為。納稅人和個人在商品交易過程中為偷稅漏稅或采購單位的某種需要開具發票時,在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商品單價、金額上弄虛作假,甚至利用熟悉的關系虛開交易發票。
1無中生有
沒有真實交易時開具發票是假的。
2.虛假公開產品名稱
在實際操作中,用方便報銷的物品名稱代替不符合報銷條件的物品名稱(比如賣廢紙箱,開鋼材發票;買化妝品,列勞保用品)
3.虛假數量
賣了五個蘋果,開了兩個蘋果的發票。
4.虛假價格
5塊錢賣的蘋果花了壹斤,發票7塊錢開的。
5.虛假關系
東西賣給了A,發票卻開給了B;甲向乙出售商品,但發票是由丙開給乙的。
6.進出物品的產品名稱嚴重偏離。
購買廢紙和發票黃金。
發票上的賣方、買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必須與實際業務壹致。如有不符,則為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虛開發票的後果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稅法處理後,還將面臨刑法相關規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