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特點
經稅務機關認定的壹般納稅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並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符合壹般納稅人條件但未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按照銷售額按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59號文件,北京市稅務局發228號文件轉發)對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增值稅納稅人,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不按小規模納稅人對待。(摘自北京市稅務局[1994]44號文件)
具體規定
壹是年應稅銷售額不超標的小規模企業和個體戶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
健全的會計核算是指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計算銷項稅、進項稅和應納稅額。(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年應稅銷售額不超標,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計算並提供銷項稅和進項稅的小規模企業,可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59號文件,北京市稅務局發228號文件轉發)
年應稅銷售額不超標的小規模企業(不超標的企業和企業單位)賬簿健全,能準確計算並提供銷項稅和進項稅,能按規定報送相關納稅資料。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第116號北京市稅務局轉發第1994號第321號)
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個體經營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批準,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根據《規定》,年銷售額低於規定標準的小企業,只要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具體條件是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在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單獨的會計賬簿和專職會計人員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應稅貨物和勞務的銷項稅和進項稅信息。個體戶,在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時,也應基本符合上述條件。(摘自北京市稅務局[1994]44號文件)
壹般納稅人認定申請書(2009年新規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1.開業滿壹年的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1)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標準:
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2、新辦企業自開辦之日起壹個月內,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可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暫認定期限最長為壹年(自批準之月起12個月):
新辦企業申請壹般納稅人增值稅的基本條件
實收資本500萬元。
申請人應提供以下信息
(1)銀行開戶證明;
(2)特種轉賬貸方憑證(與銀行開戶通知書賬號壹致)和投資憑條;註:轉賬貸方憑證是指轉賬結算的會計憑證,其記賬方向為貸款方。
(3)房屋租賃協議、產權證(產權單位與租賃單位不壹致的,要求產權單位寫委托書,私有房屋附購房合同,辦理時必須出具產權證);
(4)租房租金發票復印件(次年或654.38+萬元以上的租金發票);
(5)外國法人和外國會計應附暫住證;
(6)企業的購銷合同和供貨憑證應加蓋印花稅;
(7)公司員工有4、5項保險,8人以上,福利部門證明;
註:①所有表格中填寫的電話需求均為座機電話和移動電話;
②將法人身份證、任意股東身份證、會計身份證同時復印在壹張A4紙上,並加蓋企業公章和代碼章。
(3)現場核查時要求法人、股東、會計人員在場;打印企業開業至檢查日的銀行對賬單壹式兩份,準備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新企業應在3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時限按小規模轉為壹般納稅人;
3.企業總公司不在同壹縣(市),實行統壹核算。如果總公司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分公司也可以申請壹般納稅人。
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應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1,申請報告。納稅人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必須向稅務機關出具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重點說明申請認定壹般納稅人的具體原因和履行壹般納稅人義務的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營業執照。
3.與納稅人設立和經營活動有關的章程、合同和協議。
4.銀行賬號證明。
5.註冊資本證明。(商業企業)
6、法定代表人、稅務人員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商業企業)
7、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文件材料。(商業企業)
8.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和證件。
壹般納稅人輔導期為半年,半年銷售額達到90萬,可以申請成為正式壹般納稅人。
壹般納稅人輔導期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設立商業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緊急通知》(國稅發電[2004]37號)第三條規定:“輔導期壹般納稅人管理:壹般納稅輔導期壹般應不少於6個月。輔導期間,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做好增值稅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輔導工作,同時按以下方法進行增值稅征管:
(1)對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約談和實地核查情況,限量發售專用發票,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萬元。專用發票的購領實行限時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年度實際銷售和經營情況確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的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張。(二)對於商業零售企業和大中型商業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還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發售專用發票,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最高開票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審核批準。專用發票的購領也應按時限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的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張。
(3)企業采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業務需求的,可以再次采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按最近壹次已購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未預繳增值稅的企業出售專用發票。
(四)每月首次領購的專用發票月末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發售專用發票時,應根據上月未使用的專用發票數量,相應減少次月專用發票供應數量。
(五)每月最後壹次購買的專用發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首次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將上月未使用的專用發票數量減去每次核定的數量後的差額發售。
(6)輔導期內,商業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普通發票、貨物運輸發票,交叉審核比對無誤後方可抵扣。
(七)企業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壹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計算申報增值稅。預繳的增值稅超過應納稅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多繳的稅款可以在下壹個應納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