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第031號)第壹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由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可在貨物申報出口並辦理財務銷售後,憑有關單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推進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第壹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生產企業自行出口或者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增值稅實行免抵退稅。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其中,生產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用貨物繼續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出口屬於消費稅的自產產品,免征消費稅。”
二、生產企業要全面落實“免、抵、退”稅收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推進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第二條規定:“免抵退稅辦法中的‘免’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企業生產和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本企業貨物所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應退還的進項稅額,用以抵減國內貨物應繳納的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未繳納的稅額大於當月應納稅額後的退稅。”
三、外貿企業可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優惠政策。即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在出口環節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貨物在前壹環節承擔的增值稅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等憑證予以退稅。
可退(免)貨四要件。
第壹,必須是屬於增值稅和消費稅範圍的貨物;
第二,必須是已經申報離境的貨物;
第三,必須財務銷售的商品;
第四,必須是出口收匯已經核銷的貨物。
動詞 (verb的縮寫)出口企業登記和稅務人員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十壹條規定:“出口企業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退稅業務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證。出口企業發生合並或變更的,應自批準合並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註銷或變更退稅登記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第壹條規定:“無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應當在第壹筆委托出口業務發生前,憑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臨時出口退稅登記。生產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時,應填寫出口退稅登記表,並提供以下信息:1。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4.報關單位註冊證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5.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審批表或年審表;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代理出口協議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十二條規定:“出口企業應當設置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辦理出口退稅(以下簡稱收稅員),經稅務機關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收稅員證。無納稅人證書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征稅員時,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註銷原征稅員證。未及時發出通知的,更換後原征稅人與稅務機關的壹切活動和責任仍由企業負責。"
6.其他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第031號)第二十條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簽署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加工登記簿》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憑海關核銷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和外匯收據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會同海關和主管征收稅務機關及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第二十壹條規定:“出口企業將減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轉銷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應當先填寫《進口加工貿易報關單》,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簽字後,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並據此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以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註明銷售料件的稅額。主管出口企業稅收的稅務機關不得將該部分銷售物資的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應納稅款征收入庫,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將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從退稅款中扣除。”
七、退稅賬戶托管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出口退稅賬戶信托貸款業務的通知》(銀發[2006 54 38+0]276號文件):“商業銀行在托管企業出口退稅賬戶的前提下,以出口退稅應收款項作為還款擔保,向出口企業提供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出口退稅賬戶委托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貸款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企業應退稅額的70%。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是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給予特定地區、行業和企業的納稅人在壹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壹種照顧和鼓勵措施。
壹、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
2.為支持和鼓勵第三產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通過轉換經營機制興辦的第三產業企業)的發展,可根據產業政策在壹定期限內減免所得稅。即:
(1)農村工業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收入,即農業技術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臺、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和專業合作社,以及其他各類城鎮事業單位。
(二)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在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中取得的技術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3)新設立的從事咨詢(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方面的咨詢)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信息產業和技術服務業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四)新設立的獨立核算企業或者從事交通、郵電通信的經營單位,第壹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五)新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工業、外貿工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餐飲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等企業或經營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壹年。
(6)新設立的第三產業企業從事多個行業的,按照其主營業務(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確定減免稅政策。
3.企業以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以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即,
(1)除原設計規定的產品外,以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的綜合利用所得和企業生產的產品,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二)企業利用本企業以外的散裝煤矸石、礦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建築材料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三)對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處理和利用其他企業廢棄資源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壹年。
4.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三年。
5.企事業單位技術轉讓所得,以及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遇有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壹年。
7.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失業人員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三年內可以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8.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開辦的工廠、農場的生產經營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9.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未中途轉入街道辦事處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35%以下的,減半征收所得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範圍包括盲、聾、啞、肢體殘疾人)。(以上政策依據:財稅字[94]0065438號文件+0)。
10.12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免征企業所得稅。12政府性基金(費)有:養路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附加費、郵電附加費、港口建設費、地方電話初裝費和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財稅字[1997]第33號)
11.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符合規定條件也享受此政策。(國稅發[2001]第124號,財稅字[1997]第49號)。
12.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部分收入項目免征所得稅,具體為:
(1)政府基金、基金、附加收入等。經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設立並收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者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
(二)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不含計劃單列市)批準或省級財政、計劃部門批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經財政部批準未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四)事業單位從其獨立核算業務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6)社會團體獲得的各級政府補貼;
(七)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收取的會費;
(八)社會各界捐贈收入;
(九)國務院批準的其他項目。(依據:國稅發[1999]
65號)
13.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變更為企業的,從2000年1後註銷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年度起,至2004年31,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依據:國稅發[2006 54 38+0]60號)
14.高校後勤實體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依據:財稅字[2000]25號)
15.轉制後的科研機構(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國家局所屬242家科研機構),自1999起至2003年底,免征企業所得稅五年。(依據:國稅發[1999]第135號)
16.對新設立的服務型企業(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並與其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新辦商業企業(從事批發、批發等非零售業務的除外),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並與其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審核,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當年新招用下崗職工占職工總數不到30%,但與其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企業,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後,可在三年內按計算的減免比例減免企業所得稅。縮減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職工÷企業職工總數×100%)×2。
17.對現有服務型企業(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和現有商業企業(批發、批發等非零售業務除外)新增崗位,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當年職工總數30%以上(含)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納稅。(以上依據:財稅[2002]208號)
18.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新辦的企業,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人數占企業總數60%以上(含)的,自取得稅務登記證之日起,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依據:國專聯[2006 54 38+0]8號)
19.新辦的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自取得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依據:財稅[2000]84號)
20.新設立的中國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依據:財稅[2000]25號)
2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日止,對銷售按法定稅率17%征收增值稅的自用軟件產品或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的普通民眾,對其實際增值稅負擔超過3%的部分,立即予以退稅,用於軟件、集成電路產品的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同上)
二、企業所得稅抵免收入和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
1.國內企業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上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財稅字[1999]第290號)
2.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費用,與上年實際發生的費用相比,年終經稅務機關批準,可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青少年活動場所和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允許全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和措施可能與企業的稅收減免政策重疊。在具體執行中,可適用其中壹項最優惠政策,但不能累計執行兩項或兩項以上政策(依據:國稅發〔94〕229號)。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依據:國稅發[2000]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