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賣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進價和農產品采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扣除率13%計算進項稅額。
4.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並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扣除率11%計算進項稅額。
5.接受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還應當按照運輸費用結算憑證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6.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壹般納稅通知書》註明的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信息企業關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征收方式管理規定:第六條納稅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第七條采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化企業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應自動掃描識別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生成電子數據。如遇特殊情況,可持防偽稅控抵扣聯原件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第八條納稅人應當在每月月底前將自動掃描識別產生的扣除電子數據壹次或分次報送稅務機關認證。
法律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