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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會導致遞延所得稅負債?

什麽會導致遞延所得稅負債?當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時,將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有兩個原因:

(1)資產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

(2)負債的賬面價值低於計稅基礎。

所謂資產計稅基礎,是指企業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金額。

所謂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金額。

遞延稅項資產是指可以在未來用來抵稅的資產。遞延所得稅是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只有在稅務影響會計法下才會產生遞延稅款。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以後可以用於抵扣稅款的部分,是應該收回的資產,所以對應的是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負債由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應針對影響利潤的暫時性差異調整“所得稅費用”。

當期和以前期間應繳納的所得稅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已繳納所得稅超過應繳納金額的部分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具體分析如下: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預計資產回收或負債結算期間乘以適用稅率,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原則上,企業應當確認所有由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包括與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原則上,企業應當以扣除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很可能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包括與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未來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因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未來相應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提供相關證據。

2.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確認以前期間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3.對於能夠結轉以後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企業應當在很可能獲得用於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時,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屬於長期資產。

壹般來說,當會計準則與稅法存在差異,且時間性差異中應納所得稅大於稅法中應納所得稅時,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反之,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在下列項目中,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負債。

二、本科目應按照應稅暫時性差異進行核算。

三、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主要會計處理。

1.企業在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時,借記根據所得稅準則應確認的所得稅負債的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和其他資本公積,貸記本科目。

2.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大於本科目余額的,應借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和其他資本公積,貸記本科目;如果待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小於本科目余額,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在2006年的新會計準則中,原遞延所得稅賬戶被更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負債不予確認。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含義:

1是應稅暫時性差異造成的。對於影響利潤的暫時性差異,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調整為“所得稅費用”。比如會計折舊小於稅務折舊,導致資產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如果產品已經銷往國外,就會影響利潤,所以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調整當期所得稅費用。

2.暫時性差異不影響利潤,但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應當將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調整為資本公積。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產量有所增加。會計增加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並確認了資本公積。由於不影響利潤,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能調整所得稅費用,但應調整資本公積。

什麽是遞延所得稅負債(資產)?妳好。

由於會計和稅務的目的不同,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不可磨滅的差異,這就要求核算和反映這種差異對會計科目當期損益及其最終財務狀況的影響。

在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下,改變了原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5年以前)中所得稅的核算方法(即企業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利潤表債務法),改為統壹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核算方法將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差異分為暫時性差異(註意不是時機性差異,其範圍大於時機性差異)和非暫時性差異兩類,非暫時性差異不同於原來的時機性差異和原來的永久性差異。

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有很多相關的概念。由於篇幅所限,請參見《企業會計準則第102號》。18-所得稅及其應用指南。以下僅舉例簡要說明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核算流程。

假設A公司2007年稅前會計利潤為65,438+00,000,000元,所得稅率為33%,預計未來稅率不會調整。

1.當年稅法核定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80萬元,甲公司實際年薪為200萬元。稅法允許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稅前全額扣除。

2.企業固定資產原值為500,000,000元,會計處理采用加速折舊法進行折舊。當年折舊金額6400萬元,累計折舊金額2440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稅務處理采用平均使用年限法,當年折舊額為5000萬元,稅前累計折舊額為15000萬元。預計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與會計處理沒有區別。

3.該企業購入壹家擬於近期出售的上市公司股票時,購入成本為200萬元,年末市價為260萬元。當年沒有分紅等事項。

4.遞延所得稅資產年初賬面余額2640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年初賬面余額0元。

除上述事項外,沒有其他稅務調整。此外,企業預計未來將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1.所得稅費用應當根據當期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予以確認。

會計利潤:1000萬元

加:工資費用增稅:20萬元(200萬–65438+80萬元)

加:折舊費用稅金增加:1400萬元(6400萬-5000萬元)

減:交易性金融資產減稅:60萬元(260萬–200萬)。

應納稅所得額:2360萬元

應納所得稅:778.8萬元(2360萬* 33%)

借:所得稅費用778.8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778.8萬元。

該分錄可以理解為: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當年應納所得稅屬於當期費用,應記入當期“所得稅費用”。

2、根據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確認暫時性差異和遞延所得稅。

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5億–2.44億= 2.56億元。

固定資產計稅依據= 500,000,000–150,000,000 = 3.5億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350 000 000–256 000 000 = 94 000 000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表示企業未來使用和處置該固定資產時,根據稅法規定,將減少應納稅所得額940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 9400萬* 33% = 31.02萬元

(由於該固定資產在以後的使用和處置中需要按照稅法的規定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意味著企業以後可以少繳納所得稅365,438+0,020,000元,從而形成企業當期期末的壹項資產。)

本期應計遞延所得稅資產= 31 020 000–26 400 000 = 4 620 000元。

(由於企業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本期期初已經存在2640萬元,在此基礎上只需補足31,020,000元即可。)

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 260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計稅基礎= 200萬元。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260萬–200萬= 6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說明企業未來出售該金融資產時,根據稅法規定需要增加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 60萬* 33% = 19.8萬元。

(由於該交易性金融資產未來需要按照稅法規定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意味著企業未來應多繳納所得稅65,438+098,000元,從而形成企業當期期末的壹項負債。)

本期應計遞延所得稅負債= 198000–0 = 198000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462萬元。

貸:所得稅費用442.2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65,438+09.8萬元。

該分錄可以理解為:上述增加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屬於當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應記入當期“所得稅費用”科目。

至於工資、費用的納稅調整,由於該差額屬於原有的永久性差額,不會影響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因此不會形成暫時性差額。從暫時性差異的計算公式來看,由於相關工資已經支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部分)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賬面價值為零,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在本例中,當期所得稅費用最終確認為336.6萬元(778.8萬-442.2萬元),除以33%的當期稅率得到1020萬元,正好是會計利潤1000萬元與原屬於工資費用增稅20萬元之和(需要指出的是,這樣的計算報表只是為了更清晰地反映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於原計時性差異和原永久性差異的核算原則和方法,並不意味著任何企業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進行這樣簡單的計算,這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會計理論造成的,也是與原利潤表債務法的實質性區別之壹)。

最後,2007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指定教材中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科目解釋不詳細的問題,與考試大綱的要求有關。詳見2007年《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

A公司2014年初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為零,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30萬元。2013的應收賬款暫時性差異今年年末已全部考慮。對於本年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並已計入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確認的75-30項遞延所得稅資產中,有30項為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也就是妳們所說的應收款項)。

影響所得稅費用的遞延所得稅是指當期金額,而不是余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之間的差額應列為資產。如果差額被列為負債,這是正確的嗎?為什麽不正確?遞延所得稅資產是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資產。屬於資產類。增加借方,減少貸方,余額為借方。

遞延所得稅負債核算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負債。屬於責任範疇。增加貸方,減少借方,余額在貸方。

因此,兩者的區別是分開表述的。

A公司遞延所得稅負債年初為4萬元,年末為5萬元,年初為2.5萬元。壹個是遞延責任,壹個是遞延資產,壹個是+壹個是減持。

會計準則規定不確認相應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有哪些?4月1起,納稅信用等級提高了M級,大家看看還有什麽稅收優惠政策!

今天,新的信息發布了。據了解,2065438年4月1日起,新增M級納稅信用等級,納稅信用等級由A、B、C、D級改為A、B、M、C、D級,對M級納稅信用評價的企業,稅務機關實施兩項激勵措施:壹是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二是稅務機關及時提供稅收政策和管理法規指導。

了解到的政策內容:隨著納稅信用體系建設的不斷推進,納稅信用的社會價值和社會影響力與日俱增,已成為納稅人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產。因此,為進壹步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精神,優化稅收營商環境,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

壹是增加以下企業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壹)自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之日起,時間不足壹個評價年度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設企業”)。評估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10月的1到2月的1。

(二)年度內沒有生產經營收入的企業的評價。

(三)經批準的企業所得稅征收辦法的企業。

二。本公告第壹條所列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時限如下:

(1)新設立企業在201年4月30日前已辦理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在2018年4月30日前對其納稅信用進行評估;201年4月18日起,稅務機關應對首次辦理涉稅事項的新設立企業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二)對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所得的企業和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應在每個評價年度結束後,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40號,以下簡稱《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3.新增M級納稅信用等級,納稅信用等級由A、B、C、D級改為A、B、M、C、D級..m級稅收抵免適用於以下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企業:

(1)新設立的企業。

(2)評價年度無生產經營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在70分以上的企業。

四、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為M級的企業實行以下激勵措施:

(壹)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二)稅務機關及時提供稅收政策和管理法規方面的指導。

五、企業(包括新設立企業)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況時,稅務機關應及時調整其納稅信用等級,並以適當方式告知。

六、除上述規定外,其他納稅信用管理事項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二月1

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匯總的壹些公告,Xi安會計速成班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評價公告》進行詳細解讀。希望在我的解讀下,大家能更快的理解政策。

壹、公告背景

自2014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40號〉的報告》(以下簡稱《信用管理辦法》)以來,稅務系統連續三年開展納稅信用評價工作,即2014、2015和2016年隨著我國信用體系的不斷發展,企業的信用狀況已廣泛應用於招投標、融資等領域,成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必要條件,稅收信用也成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產。但按照現行規定,新設立企業、無年度營業收入的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並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範圍,這些企業要求參與納稅信用評價的呼聲越來越高。

為回應納稅人關切,進壹步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精神,優化稅收營商環境,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65438]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本公告,將新設立企業、全年無營業收入的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範圍,並對其新增信用資產。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壹)完善納稅信用評價體系的範圍

本次公告明確,未納入《信用管理辦法》納稅信用評價範圍的三類企業將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壹、新設企業是指自首次向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之日起,時間不足壹個評價年度的企業。本公告中的評估年度指公歷年度,即2月31日的1至1日。

二是對當年沒有生產經營收入的企業進行評價。

三是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

(2)明確了上述企業納稅信用評估時限。

1.新設立企業在2018年4月30日前已辦理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在2018年4月30日前對其納稅信用進行評估;201年4月18日起,稅務機關應對首次辦理涉稅事項的新設立企業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2.稅務機關應在每個評價年度結束後,按照《抵免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對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所得的企業和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的企業進行納稅抵免評價。目前《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將在評價年度的次年4月對這些企業進行納稅信用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

(3)增加M級納稅信用等級和適用範圍。

新增M級納稅信用等級,納稅信用等級由A、B、C、D級改為A、B、M、C、D級..M級納稅信用適用於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新設立企業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在70分以上的企業。

(4)明確適用於M級企業的稅收抵免激勵措施。

本次公告明確給予M級企業兩項激勵措施:壹是可以網上查詢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用再去辦稅服務廳辦理增值稅發票認證;第二,稅務機關應加強服務,及時提供稅收政策和管理法規方面的指導。

(五)完善稅收抵免動態調整機制。

為及時反映企業納稅信用狀況,本公告明確:無論是新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企業,還是已經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企業,如有《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稅務機關應及時調整其納稅信用等級,並以適當方式告知。

最後告訴大家,本公告自4月1日起生效,2065438。距離公告實施還有不到兩個月的時間。作為壹個財務人員,首先要對政策有充分的了解,這樣才能不出錯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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