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視制度是指進行監督的制度。
巡視制度是黨內監督的壹項重要制度,指中央和省(區、市)黨委,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建立專門機構、開展巡行視察,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進行監督的制度。《中國***產黨章程》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中國***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壹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制度規定
按照《中國***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汙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壹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召開座談會;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幹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巡視組的工作程序是,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