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字發票全稱紅字增值稅發票,是發票的壹種.壹般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票開具以後,如果發生銷售退回、折讓或是開票錯誤等事項,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時,需要開具紅字發票來沖抵此前開出的藍字發票.如果不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那麽壹般納稅人對應的銷項稅額不予扣減.由於紅字發票上的數字均為負數,紅字發票也稱負數發票.
開具紅字發票的情形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及處理方法如下:
1、取得專票已抵扣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壹並作為記賬憑證.
2、取得專票未抵扣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3、開出專票未交付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從以上情形可以看出,抵扣聯和發票聯在哪壹方就由哪壹方申請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開具紅字發票後是否需要收回原發票?
開具紅字發票後是否收回原發票視具體情況而定.
1、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因此,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收回原發票聯.如無法收回,應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2、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取得專票已抵扣
若專票已抵扣,則抵扣聯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購買方不得退還原發票.
(2)未抵扣
誰填開《信息表》誰留存原發票,前文已提到抵扣聯和發票聯在哪壹方就由哪壹方申請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3、開具增值稅電子發票
根據《關於的解讀》第九條規定,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可以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相較於紅字紙質專票開具流程,納稅人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時,無需追回已經開具的藍字電子專票,具有簡便易行好操作的優點.
因此,若開具增值稅電子發票,無需追回原電子發票.
什麽情況可以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