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利用宗教煽動暴亂、鬧事的,策劃者、組織者壹律開除黨籍。積極參加上述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如果他們有悔改表現,將受到留黨察看的處分。情節輕微的,給予開除黨籍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不明真相參與上述活動,經批評教育後有悔改表現的,應當給予適當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對於已經喪失* * *產品主義信仰,宗教色彩濃厚,或者成為宗教職業者,經教育不改的,應當勸其退黨,拒不退黨的,應當從名單中剔除。
對* * *產品主義信仰動搖,熱衷於組織或參加宗教活動,經批評教育有決心和實際表現改變,本人請求留黨的,可限期改正,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勸其退黨。
對於那些受宗教思想影響或迫於社會和家庭壓力參加壹般宗教活動,但本人能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為黨工作,服從黨的紀律的人,要給予耐心細致的教育,幫助他們在思想上、行動上擺脫宗教的束縛。
在少數民族聚居、宗教比較普遍的地區,要把黨員信仰和參加某些民族風俗活動區分開來。黨員的相關活動,如婚喪嫁娶儀式、群眾節日等,主要是尊重或遵循民族風俗習慣的,不應視為宗教信仰或參與宗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