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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非稅收入管理,加強政府宏觀調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為了履行管理職能,行使國有資產或者資源所有權,提供特定服務或者以政府名義,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收取或者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以下內容:

(壹)行政收費;

(二)業務收費;

(3)政府性基金(附加);

(四)罰沒收入;

(五)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收益;

(六)其他非稅收入。第四條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稅收入納入財政統籌安排,實行綜合預算管理。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的領導,嚴格執行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推進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效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情況,接受其檢查和監督。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規定,編制非稅收入年度計劃,統壹管理非稅收入資金。其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七條對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舉報違法問題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八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設定和征收。

政府性基金(附加)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或者財政部的規定設立和征收。

罰沒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國有資產收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設定和收取。

國有資源收入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定和征收。

其他非稅收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設定和征收。

任何機關和單位不得違反前款規定設立非稅收入項目、範圍和標準。第九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代收或者代收的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代收或者代收;法定執收單位委托其他單位代收或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代收的,應當將委托協議送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非稅收入項目,由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直接征收或者代收;尚不具備直接征收或者代收條件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征收或者代收。

委托其他單位代收或者代收非稅收入的,委托單位應當對受委托單位的代收或者代收行為進行監督,並對代收或者代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單位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單位的名義征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不得轉委托。第十條執收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征。繳款人因特殊情況確需緩繳、減繳、免征非稅收入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批準。

前款規定的緩征、減征、免征僅適用於本級非稅收入。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指定非稅收入代收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並在指定的代收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開立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用於非稅收入的收繳、記錄和結算。執收單位不得開設非稅收入過渡賬戶。第十二條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禁止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當場收取現金,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第十三條繳款人應當按照執收單位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將相關款項繳入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收款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不得逃避繳款義務。

代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依法當場收取現金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收取的款項全額繳入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收款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不得隱瞞、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不得將所收款項存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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