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年度匯算清繳需要補稅,稅務機關提供各種便利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銀行櫃臺、非銀行支付機構(即第三方支付)繳納應納稅款。
需要退稅的情況有:
(1)去年綜合收入不到6萬,但是個人所得稅已經預繳。
(二)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適用的扣繳率高於綜合所得年度適用的稅率。
(三)預繳稅款時,費用、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其他依法確定的扣除或者捐贈,未足額扣除或者扣繳的。
(4)由於賣方年中就業、辭職或部分月份無收入,扣除費用6萬元,扣除“三險壹金”等專項,子女教育、企業(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等專項附加扣除不充分。
(5)年度匯算清繳時,選擇全年壹次性獎金計入綜合所得,產生退稅。
(6)月收入不平衡的納稅人可獲得退稅。
(7)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大病醫療費用。
(八)僅由非從業單位取得的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通過年度匯算清繳的方式進行各項稅前扣除。
(九)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或未充分享受綜合所得稅優惠的。比如殘疾人個人所得稅的減免。
總之,個人所得稅壹定要如實申報。對於那些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來說,不應該簡單地因為少交了稅而不申報個人所得稅。未如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經稅務機關查實,可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個人或其關聯方應納稅額的;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企業,或者在居民個人控制的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設立的企業,沒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
(三)個人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補稅,並依法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