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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會補稅

法律分析:納稅人發生需要補稅的主要情況有:

(1)納稅人因對稅法不熟悉而錯用稅目、稅率或計算錯誤造成的少繳稅款;

(2)納稅人因偷稅、抗稅等違法行為造成的未繳或少繳稅款;

(3)稅法修訂而造成的應當補繳的稅款;

(4)稅務工作人員工作疏忽而造成的少征稅款,等等。

補稅按性質不同可分為納稅人自覺補稅和稅務機關責令補稅兩種。前者是壹納稅人通過自查後,發現差錯而主動向稅務機關補繳應繳未繳的稅款;後者是稅務機關通過檢查後,責令納稅人限期補繳應繳未繳的稅款。對納稅人自覺補繳的稅款,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對未按稅務機關決定補繳稅款的,應當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入庫。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未繳應納稅款的情況時,應該向其發出補稅通知。補稅通知應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說明欠繳稅種、稅額及補繳期限,並說明如超過補稅期限將對其采取的強制或處罰措施。補繳稅款的期限,補稅期限與納稅期限不同,在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是符合稅收法規的行為,在補稅期限內,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補稅手續;超過補稅期限仍未補繳其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就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強制追繳其未繳稅就並根據其違法程度給予處罰。但因過失導致未繳少繳應納稅款或違法情節較輕並積極補繳稅款,可予從輕或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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