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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退契稅

什麽情況下退契稅

 什麽情況下退契稅,壹般生活中很多人會關心,在自己退房時能不能將繳納的稅費要回來,買過房子的人壹般都知道自己是需要繳納相關的稅費的,以下分享什麽情況下退契稅。

什麽情況下退契稅1

  壹、期房退契稅

 (壹)、符合期房退契稅的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期房退房手續應退還已征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622號文“對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購房者已按規定繳納契稅,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後,對其已繳納契稅應予以退還”的文件精神。

 (二)、辦理期房退契稅需提供的資料:

 1、期房退房人要求退契稅的申請報告

 2、期房退房人與開發公司退房的書面協議(要蓋手印或蓋章);

 3、期房退房人已收到退房款的收款證明並蓋手印;

 4、期房退房人已交契稅稅票原件與契稅申報表原件;

 5、開發公司要求辦理退期房契稅的報告;

 6、由市房管局商化辦辦理已作廢的售房合同原件;

 7、經審核批準後,期房退房人退稅人需帶身份證、領取退契稅的收據(本人蓋手印)取款。

  二、重交契稅退稅

 (壹)、符合重交契稅退稅的條件:房屋買賣權屬轉移,如同壹戶主同壹房號交納兩次契稅(包括房改房、商品房、二手房)屬重交契稅。

 (二)、辦理重交退稅需提供的資料:

 1、重交契稅的本人要求退契稅的報告;

 2、已交契稅的兩套契稅稅票和兩張契稅(紅色的)申報表原件;

 3、經審核批準後,重交契稅人應開據領取退契稅的收據,並要求蓋本人手印,退稅人需帶本人身份證取款。

 (三)、重交契稅退稅人應註意事項:

 1、重交契稅退稅壹律按後壹次重交契稅作為退稅金額;

 2、退稅人取退契稅款時,契稅所退回第壹次交契稅稅票和紅色的`納稅申報表壹張原件給退稅人。

什麽情況下退契稅2

  1、契稅計稅依據錯誤的

 這種情形出現於購買壹手新建房的購房人。簡單來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營改增後,契稅的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成交價格”。

  2、購房後又退房的

 有的購房人在買房後已經繳納了契稅,但之後又由於種種原因而將房產退回給賣方,這種情形您就需要註意了,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3、未享受優惠而多繳契稅的

 個人購買首套房或二套房可以享受契稅優惠稅率,是較常見的購房契稅優惠。

  4、實測面積減小的

 購房人已按預售面積、預售房款繳納契稅,但辦理房產證時,發現實測面積與預售面積有誤差,導致房款發生變化,也就是如果契稅的計稅價格減少了的話,致使多繳了稅款的,可以申請退稅。

  房屋契稅的範圍

 1、是按成交價格計算。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

 2、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土地、房屋價格,絕不是壹成不變的,比如,北京成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後,奧運村地價立即飆升。該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價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3、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稅。隨著二手房市場興起,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價格30萬元,B房價格40萬元,A、B兩房交換,契稅的計算,自然是兩房差額,即10萬元,同理,土地使用權交換,也要依據差額。等額交換時,差額為零,意味著,交換雙方均免繳契稅。

 4、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這種情形不常遇到。假設2000年,國家以劃撥方式,把甲單位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3年後,經許可,乙單位把該土地轉讓,那麽,乙就要補交契稅,納稅依據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單位出讓土地使用的所得。

什麽情況下退契稅3

 1、持有拆遷協議的再買房可以退契稅或者免交契稅;

 2、賣了公房壹年之內買商品房的可以退契稅或者免交契稅;

 以上的退和免交都是要地稅部門核算退款金額的。

 還有就是交了契稅後,實際買的房子並沒有過戶,可以拿著契稅票到地稅局辦理退稅

 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壹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征收的壹次性稅收。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征:(1)征收契稅的宗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征稅,契稅征收機關便以政府名義發給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即承擔保證產權的責任。

 因此,契稅又帶有規費性質,這是契稅不同於其他稅收的主要特點。(2)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當發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行為時,按轉移變動的價值,對產權承受人課征壹次性契稅。(3)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即在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行為時,對納稅人依壹定比例的稅率課征。

  征稅對象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壹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⑶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

 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註意過戶與否是壹個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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