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要辦理國家稅務局出口退稅備案的情況(部分)如下
(壹)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於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申報退(免)稅。
(二)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簽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壹次性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待其補正後備案。
(三)《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的內容發生變更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備案內容的變更。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需要變更“退(免)稅方法”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後辦理變更。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如下
(壹)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時,除提供《管理辦法》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電子數據。
(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變更的次月起按照變更後的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企業應將批準變更前全部出口貨物按變更前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變更後不得申報變更前出口貨物退(免)稅。
(三)出口企業申請註銷出口退(免)稅認定資格但不需要註銷稅務登記的,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項相關規定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