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進行專項附加扣除;
2、對於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可以選擇在單位發放工資薪金時,按月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3、對於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4、若納稅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也應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的影響因素:
1. 收入水平: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的金額會根據納稅人的收入水平而有所不同;
2. 扣除項目: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等不同的扣除項目,每項的扣除標準和條件都有所區別;
3. 納稅人身份:比如是否為獨生子女、是否有贍養老人的責任等,這些身份因素會影響專項扣除的具體情況;
4. 地區政策:不同地區可能會有不同的專項扣除政策,這些政策會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而定;
5. 法律法規變化:國家稅法的更新可能會對專項扣除的標準和範圍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納稅人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內,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的不同類型,選擇不同的時間向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以享受相應的專項附加扣除。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
第四條
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壹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壹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