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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剩余保險金?我應該如何付款?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當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和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繳納的殘疾人就業專項資金。

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職工人數、實際殘疾人數、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以2017北京市殘保金歸集辦法為例;

壹、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於8月1日至9月15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本單位上壹年度安排的殘疾人數量,由該機構進行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申報支付地點

用人單位應向負責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三。申報付款的時限

保障基金的申報繳納期為10月的11至2月的15。

四、申報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可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方式申報保障金,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相關規定,不需要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保障金的繳納方式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征收的其他稅費相同。

動詞 (verb的縮寫)申報時須提交的資料

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確認表》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表》。

用人單位可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下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表》。

擴展數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

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過程中,壹些地方性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壹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為了規範和加強“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

“保障金”是指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當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和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繳納的殘疾人就業專項資金。“保障金”按屬地原則繳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文章

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資金包幹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剩余保險費的變化

基本變化:

所謂基數,即殘保金采用的“年人均工資”。以前,殘保金的征收基數是當地年人均最低工資。以北京為例。北京人均月最低工資全國最高,不到兩千。新政采用企業人均年工資。企業年人均工資20萬的,以20萬為基數;與之前的基數相比,增長了5倍;

優惠折扣政策的取消:

以前把當地平均工資代入公式後,會乘以60%,這是殘保金的最終金額;現在需要全額支付;相對而言,就基數而言,它增加了五倍多。

計算剩余保險費的最新公式: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剩余保險金的使用

《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殘保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和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此外,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保障金”專項用於以下支出:

(壹)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組織從業人員職業技能競賽(含能源開發活動)。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社保購買、改造和配套服務費用,補貼輔助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三)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就業形式殘疾人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支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藝等形式的生產勞動。(四)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獎勵。(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和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貼。

剩余保險解決方案

降低剩余保險費的唯壹辦法就是按照規定的比例招收殘疾人!

剩余保險金申報審核流程

報告單位: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等級1至8)。

參考資料:

剩余保費-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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