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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所得稅匯算清繳

最終結算和支付溫馨提示

所有投資(銷售)公司:

為了更好地完成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現將匯算清繳中存在的問題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請註意按要求辦理:

壹、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程序和要求

(壹)提交期限

根據稅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應當在2010年5月31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結清應退稅款。我局原則上自2010年4月10日起正式受理居民年度落戶數據和年度申報。但為了緩解征期壓力,鼓勵企業盡早申報,特別是有退稅的企業可以從3月10開始申報。

特別提示:有退稅的企業可於3月1,2065438開始申報。

(2)申請程序

1.為提高對納稅人的服務質量和納稅人申報質量,我局繼續實行申報前預審制度,請年實際應納稅所得額5000萬元以上企業、虧損5000萬元以上企業和合並納稅人於2010前將匯算清繳數據報稅務管理員進行預審,預審後進行網上申報或手工申報。

特別提示:符合預審條件的企業需在2010前將最終匯算清繳數據報稅務管理員進行預審,預審結束後再進行網上或手工申報。

2、網上申報企業在網上申報完成後3日內,將最終匯算清繳紙質申報表等材料報送稅務管理員;手工申報的企業,先向主管稅務所稅務管理員提交最終匯算清繳數據,再進行手工申報,完成申報後交回紙質年度申報表。請將紙質申報表及匯算清繳的各種資料設置為A4標準紙,並加蓋企業公章和稅務管理代碼章(七位稅務代碼章)。

特別說明:請將紙質申報表及匯算清繳的各種資料設置為A4標準紙,並加蓋企業公章和稅務管理代碼章(七位稅務代碼章)。

3.需要辦理退稅的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可在完成年度申報後向我局提出退稅申請,按照退稅要求辦理退稅手續。

特別說明:需要辦理退稅的企業,可在完成年度申報後向我局申請退稅。

(三)提交材料

1.企業報送紙質申報表和匯算清繳資料時,應根據《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資料清單(居民企業)》準備相關資料,並提供《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資料清單(居民企業)》壹式兩份(《資料清單》可在我局網站下載)。受理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並對兩份清單履行領取手續後,將壹份《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清單(適用於居民企業)》退還企業。

特別說明:請登錄我們的網站下載上述表格,證書,票據和書籍提交最終結算。我局網站:登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www.bjsat.gov.cn),點擊“區縣分局”中的“直屬分局”(請勿直接搜索“直屬分局”)。

2.符合條件的企業必須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認證報告。

(1)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2008年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中介機構評估報告的通知》(郭靖國稅發〔2008〕399號),凡發生以下事項的企業,在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具有合法資質的稅務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A.對當年虧損超過65438+萬元(含)的納稅人,應附年度虧損核定報告;

b .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應附彌補虧損的年度虧損金額驗證報告,已附以前年度虧損金額驗證報告的不再附;

C.本年度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附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鑒定報告。

(2)委托中介機構報稅的,記得出具雙方簽字的代理合同,並附上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稅收調整。

(3)驗資報告應註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如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應列示調整項目,包括所得稅調整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項目。不符合要求的核查報告將被退回並重新提交。

(4)核查報告應符合《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基本準則的通知》(國稅發〔2009〕149號)。

特別說明:如果委托中介機構報稅,記得出具雙方簽字的代理合同,並附上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此外,該局將退回不合格的驗證報告並重新提交。

二、關於享受稅收優惠的備案和審批。

1.享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稅收優惠的企業,應當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47號)的規定,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報主管稅務所備案,並執行。未按規定申報的,不得減免稅收。

應當指出,今年增加了三個新的申報項目:

1,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國稅發[2009]865438號,國稅發[2009]65438號+001)

2.企事業單位購買軟件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財稅[2008]65438號+0)

3.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折舊年限縮短(財稅[2008]1號)

納稅人壹般應在享受減免稅政策當年的結算期內辦理減免稅備案或審批手續。企業所得稅減免期限超過壹個納稅年度的,可按規定期限壹次性辦理。(郭靖國稅發[2009]47號)

納稅人應將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實施。需要提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而未按規定申報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國稅函〔2009〕255號)。

特別說明:新增了三個備案項目。需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的結算期內未辦理備案或審批手續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三。附加說明

納稅人應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表中附上相關資料(詳見“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資料清單(適用於居民企業)”中註明的補充資料)。稅務管理人員經審核發現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應當取消其本人享受的稅收優惠,並相應追繳稅款。(國稅函〔2009〕255號)

特別提示:符合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條件的企業,在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必須認真填寫《股權投資收益記錄表》和《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資料清單(適用於居民企業)》所列的其他資料。

四、關於享受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批復問題。

1.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執行 以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郭靖國稅發117號)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不得稅前扣除。

特別提示:凡涉及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的企業,應提供《資產損失稅務事項通知書》復印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分支機構的財產損失,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後,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特別說明:凡取得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證明的納稅人,在報送紙質申報表和匯算清繳資料時,可在計算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五、總公司企業年度申報問題

1.對跨地區經營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壹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間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並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得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和費用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再報總機構統壹匯算清繳。

特別提示:實行跨地區業務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必須按照《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信息清單(居民企業適用)》第9項報送各分支機構相關信息。

2.適用不同稅率的總機構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第二條規定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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