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定期定額征收簡稱"定期定額",亦稱為"雙定征收",是先由納稅人自報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款,再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核定壹定時期的稅款征收率或征收額,實行增值稅或營業稅和所得稅壹並征收的壹種征收方式。這種方式主要對壹些營業額、所得額難以準確計算的小型納稅人適用。
它是由納稅人先自行申報,再由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情況,經民主評議後,由稅務機關核定其壹定期間內應納的各項稅額,分期征收。對賬簿、憑證不健全或者沒有記賬能力,稅務機關無法查實其營業額的小型個體工商戶應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其他稅種合並,按期核定,分月預征。在核定期限內稅額壹般不作變動,如果經營情況有較大變化,定額稅款應及時調整。
這種征收方式適用於生產、經營規模小,確實沒有建賬能力,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賬簿或者暫緩建賬的個體工商戶。
定額的核定工作由稅務機關負責。按照稅收征收管理範圍的劃分,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定期定額戶的應納稅經營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核定;繳納營業稅的定期定額戶的應納稅營業額和收益額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稅務局負責核定。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可以辦理停業、復業登記。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壹定經營地點、壹定經營時期、壹定經營範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壹種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