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分類制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崗位類型的分類,二是崗位設置。可以說,公務員法規定的分類制度是職位分類和等級分類相結合的分類制度。從職位分類的含義,我們可以看出職位分類有以下特點:
壹、職位分類是以“物”為中心的分類,即“以物選人”;
其次,工作分類的基本要素是工作性質、難度、責任和所需資格;
再次,崗位分類不是硬性規定要做什麽樣的工作,而是對每個崗位做了什麽進行客觀的分析和評價,從而確定該崗位在崗位分類布局中的位置,從而達到分類治理的目的;
第四,職位分類不是固定的,可以隨著職位的變化而變化,但不能隨著人員的變化而變化;
第五,職務分類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壹種科學的人事管理方法。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治理需求,我國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治理類、專業技能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這部法律,國務院可以為那些有特殊職位和需要單獨管理的人設立其他職位類別。每個工種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迫切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完整的國家公務員分類制度。因此,我國國家公務員分類制度必須適合我國國情,是在揚棄了外國公務員分類制度之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公務員分類制度。
職務分類起源於美國,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許多發達國家為適應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而普遍采用的壹種科學的人事管理方法和人事分類制度。1895科學治理之父泰勒為了提高工作效率,通過研究行動與工作時間的關系,提出了“工作分析”和“時間與行動研究”的治理方法,迅速在政府部門流行開來。1923年,美國國會正式通過了第壹部聯邦政府工作分類法案。
職位分類最大的特點是“以事定人”,強調的是公務員的權威和責任,而不是擔任職位的公務員本身。與強調壹個人的專業技能和學術水平的職稱不同,職位是“分配給官員或工作人員的包括職責和責任的工作”。(聯邦政府工作分類法案)。它是職位分類布局的基礎,構成了不同級別的各種職位部門和職級。崗位分類是將用人單位的所有崗位按照其業務性質和內容劃分為若幹個崗位部門,再根據崗位的職責、難度、勞動強度、工作環境以及所需的知識、技能、簡歷水平等劃分為若幹個等級,並通過崗位說明書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最後將每個崗位劃分為適當的職級和等級。
中國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的主要內容
壹、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職位分類的依據標準,綜合管理、專業技能和行政執法的特點,各單位設置職位的依據和要求。
二、崗位設置的主要內容。包括作業順序設置的依據,以及對作業類型、作業層次、作業名稱的規定。
三、等級設置的主要內容。包括級別內涵和作用、確定和晉升級別的依據以及職等對應的原則。職務分類的好處在於:(1)避免了因人而補事的現象;(2)可以使考試考核標準客觀,有利於得其所,人盡其才;(3)便於實施公平合理的工資,制定員工培訓計劃;(4)可以明確職責,消除不必要的推諉糾紛,有助於獲得最漂亮的職位人選,處理機構重疊、層級過多、授權不明確、人員臃腫等問題,提高組織的科學化、系統化水平,使組織始終處於合理高效的狀態。5.有壹套嚴格的監管文件;6.以工定酬,實行同工同酬;7.為考試錄用、考核、獎懲、晉升等管理提供客觀依據。職位分類的不足之處在於:①在適用範圍上,職位分類更適合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和崗位,而不適合高級行政崗位、秘密崗位、臨時崗位和通用性較強的崗位;②職務分類的程序復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有經驗的專家,否則很難達到科學正確的程度;(3)職位分類強調“職位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嚴格限制了每個職位的數量、質量和責任,嚴格規定了人員的晉升和調動方式,阻礙了人的全面發展和人才流動,個人積極性不易發揮;(4)職位分類在考核上過於註重公開性和量化指標,讓人感覺繁瑣、死板,難以實施。
美國的職位分類以細致入微著稱,被認為是實行功績制的方法和人事現代化的標誌。自上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美國舉行了多次改革,重視簡化分類體系,重視“人”的積極作用。然而,耗時、費錢、復雜的問題壹直沒有得到妥善處理,尤其是這種靜態的分類模式,往往難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工作布局。近年來,工作分類出現了壹些新趨勢。很多國家更註重“人對工作的影響”,實行“成績跟人走”。此外,職位分類的系統布局趨於簡化。國家公務員職務分類實施辦法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壹.職務分類的條件
納入國家公務員範圍的職位分類,必須在本單位改革方案經批準,其職能、機構和人員編制正式確定後進行。
二、職位分類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職位分類的基本內容包括:壹是職位設置;第二,制定崗位說明書;第三,確定位置;第四,確定級別。
三。崗位設置要求
(壹)確定工作職責
崗位設置必須在政府批準的職能範圍內,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進行。從上到下,從部門到內設機構到每壹個崗位,各級都明確了自己的職責。
(B)確定職位的設置級別
崗位設置必須符合機構規範,不得超越機構規範設置崗位或搞變相晉升。
(三)確定崗位設置的數量
職位數量要遵循從嚴、高效、精幹的原則,必須嚴格按照職位數量、編制和《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編制辦法》執行。
(四)確定職稱
職位的標題壹定要簡潔規範,能體現職位的特點和水平。
四。工作描述的項目和描述
職位描述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1)職位名稱。比如辦公廳秘書處首席信息官。
(2)職位代碼:指每個職位的代表號。它由三部分組成(××××××××××)。第壹部分是職位所在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地方指省、市、區、縣)的代碼,采用國家標準。第二部分是職位所在部門內部組織機構的代碼(地點指所在的各個工作部門)。第三部分是各內部機構(或各工作部門)的職位序號。第二、三部分由各級人事部門編制。
比如海關總署關稅司國際海關處處長壹職的代碼是:415-03-07。
415是國標中規定的海關總署代碼。
03是海關總署規定的海關部門代碼。
07是海關部門職位的序號。
(3)工作項目:根據崗位職責,列出該崗位應承擔的所有工作項目。
(4)工作概述:根據工作項目對工作的內容、程序、職責和權限進行簡要說明。
(5)所需知識和能力:完成工作所需的知識、才能、技術和經驗。必須是基於崗位的工作需要,而不是基於現有的人員。
(六)調動和晉升方向:根據業務的壹般要求,任職者可以調動和晉升的方向。
(7)工作標準:每個工作項目應達到的質量和數量的基本標準。
動詞 (verb的縮寫)職位描述的填寫範圍
(壹)各級非領導職務;
(2)國務院各部門司局級及其以下職務;
(三)地方政府各部門行政領導副職及其以下職務。
六、職位說明書的編制和批準
(a)職務說明的編寫和審查應簡明實用。
(2)崗位說明書原則上由崗位任職人員根據崗位職責填寫,特殊情況下(如空缺)也可由各崗位直接領導或人事部門填寫。
(三)職位的直接領導和上級領導審閱職位說明書。
(四)單位人事部門對崗位說明書進行審核,並報部門領導審批。崗位說明書經部門領導批準後,可作為人員招聘、考核、培訓和晉升的依據之壹。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減少或變更工作內容,需按上述程序和原則重新制定崗位說明書。
七、確定非領導職務
(壹)非領導職務的確定,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限額。設置方案必須經上級人事部門批準。
(二)非領導職務的名稱,應當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其他名稱的,國務院各部門需征得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級政府需征得省級人事部門同意,並明確寫入設置計劃。
(三)中央和省級政府機關原副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和市(地)、縣級政府機關原副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在考核的基礎上,按照公務員非領導職務任職資格條件和比例限額重新確定,履行規定的職責。
八、公務員級別的確定
(壹)公務員的等級制度應當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確定,並相應改變工資標準。
(二)機構改革完成後,實行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必須根據確定的職能和職務,確定每名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並根據確定的職務確定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