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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公章和專用章

法律分析:公章在法律上準確代表公司,又稱法人章,或行政章。業務專用章與合同專用章,顧名思義用於合同等企業業務。嚴格講沒有公章正式。公章是法人權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或專用章是企業法人經工商機關登記備案確認的,是法人行使管理本單位事務、對外承擔法律義務和後果的標記,也是能夠證明和記錄單位身份、權利義務關系、業務活動或者有關事實的憑證。故在訂立合同時,若合同沒有特別約定,那麽公司在合同書上加蓋公章之後該合同即告成立,對公司具有約束力。除非當事人對合同生效的條件有特殊約定或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 如果約定蓋章和簽字必須兩項都有,那這份只蓋章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需要法人追認。

法律依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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