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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為納稅人開具納稅證明需要交費嗎?急!

稅務部門為納稅人開具納稅證明不需要任何費用。無論是辦理此項業務時直接收取還是稅務部門將此項業務轉移給任何形式的中介機構、個人辦理,並由中介或者個人收取相關費用,均屬違規行為。

開具完稅證明相關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兩個。

1、《關於印發<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93號。/n8136506/n8136563/n8193451/n8193466/n8193632/8749808.html

根據該文件 第三章第十二條(二)所述:

第三章涉稅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詢管理: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對下列單位和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對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進行的查詢應在職責範圍內予以支持。具體包括:

(二)納稅人對自身涉稅信息的查詢;

辦理時查詢人身份的鑒別要求:

第十五條納稅人通過稅務機關網站提供的查詢功能查詢自身涉稅信息的,必須經過身份認證和識別。

直接到稅務機關查詢自身涉稅保密信息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1.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稅保密信息查詢申請表》;

2. 查詢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十六條納稅人授權其他人員代為查詢的,除提交第十五條規定資料外,還需提交納稅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簽字的委托授權書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納稅人要求稅務部門查詢自身涉稅信息時,稅務部門應: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應在本單位職責權限內,向查詢申請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供有關納稅人的涉稅保密信息。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負責受理查詢申請的部門,應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對於資料齊全的,依次交由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分別進行復核和批準;對申請資料不全的,壹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全相關申請資料。

負責核準的人員應對申請查詢的事項進行復核,對符合查詢條件的,批準交由有關部門按照申請內容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查詢條件的,簽署不予批準的意見,退回受理部門,由受理部門告知申請人。

負責提供信息的部門,應根據已批準的查詢申請內容,及時檢索、整理和制作有關信息,並按規定程序交由查詢受理部門。受理部門應在履行相關手續後將有關信息交給申請人。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根據申請人查詢信息的內容,本著方便申請人的原則,確定查詢信息提供的時間和具體方式。

稅務部門不得將納稅人保密信息泄漏(保密信息和公開信息界定詳見本文件第二、三、四條),否則需負相應責任。所以,不得將任何納稅人保密信息向稅務部門外的任何中介透露,更不得以此牟利。

2、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首頁 > 納稅服務 > 辦稅指南 > 證明管理 內的《76.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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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您能滿意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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