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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收分類的依據是什麽?

根據不同的目的和標準形成不同的分類。主要包括:

1,根據征稅對象的屬性,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

2、根據稅收征管權和收入支配權的不同,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 * *稅;

3.根據稅種在稅收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分為主體稅和輔助稅;

4.根據稅收的實體形式,可分為物質稅和貨幣稅;

5.根據征收期限,可分為定期稅和臨時稅;

6、根據征稅標準的不同,可分為從價稅、從量稅、復合稅;

7.根據稅與價格的關系,可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

8、以稅收是否具有特定目的為標準,可分為壹般稅和目的稅;

9.按征稅對象,可分為個人稅和財產稅;

10,根據稅制整體設計類型,可分為單壹稅和復合稅;

11,根據確定應納稅額的方法,可分為定率稅和分配稅;

12,根據稅收是否構成獨立稅種,可分為正稅和附加稅;

13.根據稅負的最終歸宿,可以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所有這些分類都可以從不同方面與不同國家、不同時代、不同環境、內容復雜、名稱不同的不同稅制進行比較,可以為我們的稅制提供借鑒經驗。

擴展數據

稅收的本質是稅收作為壹種分配形式的特征。稅收作為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無償集中壹部分社會產品的分配形式,有其獨特的特點,有些是所有社會稅收形式所共有的,如強制、免費、定額等。

無論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還是社會主義社會,只要是稅收,都具有這“三性”,被稱為稅收的“* * *”;有些稅是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等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所特有的,是國內占統治地位的剝削階級對勞動人民的超經濟剝削,具有很強的剝削性質。

另壹方面,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不是剝削性的,而是具有人民返還(也稱總體返還)的特征。由於不同社會制度下稅收所反映的分配關系的性質不同,從社會特殊性的角度來看,不同社會制度下稅收的性質是根本不同的。

百度百科-稅收分類

百度百科-稅收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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