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又稱國家公務員,是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的公職人員。在我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的工作人員。根據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在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對有特殊職位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加其他職位類別。
我國公務員是指除工人以外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即從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盟)、縣(旗)到鄉(鎮)級人民政府機關,工人職員除外。
我國公務員範圍的確定有以下特點:
(1)各級政府組成人員也是公務員,但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所謂政府成員,根據中國憲法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政府組織法,包括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包括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局長、主任、委員會主任。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由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局長、科長等組成。鄉(鎮)、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等。政府成員的任期是有限的,總理、副總理和國務委員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每屆任期五年。
中國的公務員不分政商,主要是從中國的政治體制考慮的。西方國家壹般實行兩黨制或多黨政治。為了減少政黨競爭對政府正常行政工作的影響,公務員分為兩類。壹類是政府公務員,包括內閣成員及其助手。他們由民選政府任命,任期嚴格,與政黨共進退。另壹種是事業公務員,也稱職業公務員,通常包括副部長以下的人。壹般是考試錄用,崗位是永久的,除非有法定理由,不能隨意辭退。這樣,每次政府領導人更替,只有上層少數人受到影響,大部分職業公務員保持基本穩定,國家機器可以照常運轉。我國實行* *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不存在執政黨更叠會影響政府穩定的問題,所以不需要像西方國家那樣把公務員分成兩種不同的類型。但考慮到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政府組成人員由國家權力機關選舉或任命,因此,對屬於各級政府組成人員的公務員予以例外,其他方面按照公務員制度執行。
(2)工人不計入公務員。這裏所說的地勤人員是指在地勤崗位工作的人員,比如政府食堂、車隊、保潔服務隊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這些人雖然也是國家財政聘用的,但不是公務員。究其原因,主要基於兩個方面:壹是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他們不行使機關的職能,而是為行使職能的人提供後勤服務。二是有利於精簡人員,降低財務費用。過去由於第三產業不發達,生活服務業社會化程度低,各個機關成立自己的“社”,建設自己的生活設施。從發展方向看,政府機關的生活後勤應該逐步社會化。因此,在機關工作的人員,無論是幹部還是工人,都不計入公務員隊伍。
(3)充分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經審批,其工作人員可納入公務員範圍。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行政管理中存在嚴重的政府與公益組織不分的現象。壹些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單位被列為事業編制,如商檢局、工商局、部分稅務局、公安派出所等。為了加強對這些人員的管理,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除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外,其他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從事管理活動的人員也可以納入公務員範圍。但社團、協會等組織不屬於公務員範圍。
從上面可以看出,公務員和幹部的範圍是不壹樣的。公務員僅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只是原幹部範圍的壹部分。
公務員職級* * *分為15級,分別對應公務員12職位的職級。各種工作等級的對應級別相互交叉。每個作業對應1 ~ 6級。職位越高,對應級別越少,職位越低,對應級別越多。比如總理對應1級;副總理到副部長各對應兩個級別;主任到副主任對應三個級別;從主任到科長共4級;副科長對應5級;從文員到辦事員有6個級別。
(壹)國家職務:國家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主席。
(2)國家級代表:國家副主席(通常為政治局常委,為國家級官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常務副總理為政治局常委,為國家級官員)、國務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三)正部級: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部委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特別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和CPPCC的主要負責人(特別副職),全國企業的正部級主要負責人。
(4)副部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部委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副部級機關)副職負責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CPPCC副職負責人,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CPPCC副職負責人(特別副職負責人)、
國家級企業副職領導、副部級國家級企業正職領導、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局局長)。
(五)局級正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直屬部委和下屬部委的行政公署、省、市、自治區的正職、局級正職、地級市的首席巡視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副部長。直屬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正職,副省級市人大、政府、政協副職,地級市正職、巡視員。
(六)局級副職:
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政協為直屬部委行政公署副主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機關直屬機構為副主任,副廳級為正職。副省級市人大、政府及CPPCC下屬機關,地方人大、政府及CPPCC副職負責人,國有副廳級企業副職負責人及正廳級企業副職負責人,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幹部,副省級市廳局、縣政府副職負責人,各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及副巡視員。
(七)縣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直屬機關及其下屬辦事處;副省級城市的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為副職;各市(區)人大、政府、政協下屬單位為主要負責人;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都是校長;國務院各部委辦公室的幹部是負責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廳局幹部都是正職。
(八)縣級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和CPPCC委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下屬處室副職。各市(區)人大、政府、CPPCC下屬單位為副職,副處級單位為正職。縣市人大代表、政府代表、CPPCC代表,國務院部委下屬部門副職、副調研員。
(九)鄉鎮正職:各市(區)人大、政府、CPPCC下屬單位正職,縣市人大、政府、CPPCC下屬單位正職,鄉鎮政府正職。
(十)鄉鎮副職:各市(區)人大、政府、CPPCC所屬部門副職,縣市人大、政府、CPPCC所屬單位副職,鄉鎮政府副職。
(11)辦事員級別:辦事員。
(12)辦事員級別:辦事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