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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割過程

期貨交割的流程如下:

1.買方聲明其意圖;

2.標準倉單應由賣方交付;

3.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

4.買方的付款和收據;

5.賣家收錢;

6.賣方應支付增值稅專用發票。

我國商品期貨交易全部采用實物交割。實物交割方式包括集中交割和滾動交割。

集中交付

集中交割:以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為例:

鄭州商品交易所1號棉花交割程序:

最後交易日(合約交割月份的第10個交易日):

收市後,交易所將按照“數量四舍五入,最小匹配數”的原則,通過計算機對交割月份內的持倉進行匹配。交割關系壹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最後交易日後的第壹個交易日(即通知日):

買賣雙方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確認發貨通知。會員未收到交割通知或對交割通知有異議的,應在通知日17前書面通知交易所;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送達通知書;

最後交易日(交割日)後的第二個交易日:

上午9: 00前,買方會員將未付款項轉入交易所賬戶,賣方會員將標準倉單提交交易所結算部。買賣雙方在規定時間內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具體交割結算手續,同時買方會員向賣方會員提供投資者姓名和稅務登記證號;

五個交貨日:

首次交付日

1.買方聲明其意圖。在第壹個交貨日期內,買方向交易所提交所需貨物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品牌、數量和指定發貨倉庫名稱。2.賣方應提交標準倉單。賣方應在首個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已支付倉儲費的有效標準倉單。

第二個交貨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第二個交割日,交易所根據現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四舍五入、就近匹配、統籌安排”的原則,將標準倉單發放給買方。對於不能用於下壹個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照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買方。

第三個交貨日

1,買家付款,拿單。買方必須在第三個交割日期14:00之前,將貨款交割到交易所,並取得標準倉單。

2.賣家收錢。交易所在第三個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支付給賣方。

第四和第五個交貨日

賣方支付增值稅專用發票。

交割日,交易所向買方會員收取全款:全款的80%於當日劃撥給賣方會員,賣方會員的倉單交付給買方會員。當買方會員確認收到賣方會員轉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結算余額。發票的傳送和余額的結算應由成員蓋章和簽名確認;

上海期貨交易所天然橡膠交割程序:

實物交割日期:合同到期當月的16至20(節假日順延)為實物交割期。

買方意向聲明:買方應於最後壹個交易日(合約交割月的15)的下壹個工作日12: 00前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名稱、品牌、數量和指定發貨倉庫名稱;

賣方交付標準倉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應在18+06: 00前將標準倉單和已支付倉儲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交易所。18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節後第壹個工作日;如果是20號,賣家必須在12: 00之前完成發貨;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根據現有資源分配標準倉單給買方。對於不能用於下壹個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照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買方;

買家付款收貨:買家必須在最終交割日14:00前將貨款交付交易所,付款後取得標準倉單;

賣家收款:交易所會在最終交割日期16:00前將貨款支付給賣家。

滾動交貨

滾動交割:以鄭州商品交易所為例:

凡持有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在交割月前壹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後壹個交易日的交易期間,持標準倉單在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抵押手續,並以持倉形式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賣方會員申請交割前必須到交易所註銷標準倉單抵押。

交易所實行“三日交割法”:

第壹天是配對日。所有持有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在交割月份的第壹個交易日至最後壹個交易日的交易期間,均可通過席位申請交割。提出無倉單質押的交割申請後,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當日收市前,賣方會員可通過其席位取消擬交割申請,取消交割申請後,將再次收取相應保證金。在交割月份,買方會員無權申請交割。交易所根據賣方會員的交割申請,在當日收市後,通過計算機直接撮合的方式,為賣方會員找出持有該交割月份遠期合約的買方會員。交割關系壹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第二天是通知日。買賣雙方應在配對日的下壹個交易日收市前在交易所簽署交割通知書。

第三天是發貨日。交割日為買賣雙方簽署交割通知的下壹個交易日。買方會員必須在交割日上午9: 00前將未付款項轉入交易所賬戶。賣方會員必須在交割日上午9: 00前向交易所提交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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