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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股權激勵扣稅

1、公司對優秀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

2、如何計算股權激勵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個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是個人任職受雇的壹種報酬方式,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壹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並計算納稅。

公式中的上述股權激勵收入,為減除行權成本後的收入余額。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股權激勵如何計算扣除: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壹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三、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

3轉讓股權激勵股權怎麽繳納個稅:

壹、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二、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4、公司有股權激勵,可以先不交個稅的情況:

個人取得符合規定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經向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實行遞延納稅,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其中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範圍。

凡不符合上述遞延納稅條件的,個人應在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時,參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執行。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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