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是壹國政府設在關境上的行政管理機構。它的任務是根據本國政府制定的進出口政策、法令和有關規定對進出口商品、貨幣、金銀、行李、郵件、運輸工具等進行監督管理,征收關稅,進行罰款,查禁走私物,臨時保管通關貨物和統計進出口商品等。
關境是各國政府海關管轄內的並要執行海關各項法令和規章的區域,也稱為關稅領域。從壹般情況看,關境與國境是壹致的,但有些國家境內設立經濟特區,而這經濟特區不屬於關境範圍之內,這時,關境就比國境小。有些國家相互間締結關稅同盟,把參加關稅同明國家的領土連成壹片,在整人關稅同盟的國境範圍設立關境,這時的關境就比國境大。 什麽是海關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是設置在對外開放口岸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海關依法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 它的主要職能是:對進出國境的貨物、貨幣、金銀、證券、行李物品、郵遞物品、運輸工具,進行實際的監督管理、稽征關稅和代征法定的其他稅費,臨時保管通關貨物和統計進出口商品等;查禁走私,壹切進出國境的貨物和物品、運輸工具,除國家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要在進出國境時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檢查(查驗)。它有權對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進出口物品不予放行、進行罰款,直至沒收或銷毀。海關壹般設在海港、空港或陸路邊境線上。[編輯] 海關的性質
1.海關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直屬機構) 2.國家進出境監管機關 範圍:進出境並與之有關的活動 對象:運輸工具、貨物、物品 3.海關的監管活動是國家的行政執法活動(根據《海關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 海關的監督管理是保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編輯]海關的組織機構 《海關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壹領導全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這壹條明確了海關總署作為國務院直屬部門的地位,進壹步劃清了海關機構的隸屬關系,把海關集中統壹的垂直領導體制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 海關機構的設置壹般為海關總署、直屬海關和隸屬海關三級。海關總署為全國海關的最高領導機構,統壹領導全國各地海關;直屬海關由海關總署領導,向海關總署負責;隸屬海關由直屬海關領導,向直屬海關負責。 1、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在國務院領導下統壹管理全國海關機構、人員編制、經費物資和各項海關業務,是海關系統的最高領導部門。由於廣東省內海關監管業務比較集中,業務量比較大,海關總署專門設立廣東分署,作為其派出機構,負責廣東省內的海關工作的協調。海關總署的基本任務是在國務院領導下,領導和組織全國海關正確貫徹實施《海關法》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行政法規,積極發揮依法行政、為國把關的職能,促進和保護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直屬海關:直屬海關是指直接由海關總署領導,負責管理壹定區域範圍內海關業務的海關。目前直屬海關***有41個,除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外,分布在全國3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直屬海關就本關區內的海關事務獨立行使職責,向海關總署負責。直屬海關承擔著在關區內組織開展海關各項業務和關區集中審單作業、全面有效地貫徹執行海關各項政策、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和作業規範的重要職責,在海關三級業務職能管理中發揮著承上啟下的作用。 3、隸屬海關:隸屬海關是指由直屬海關領導,負責辦理具體海關業務的海關,是海關進出境監督管理職能的基本執行單位。壹般都設在口岸和海關業務集中的地點。隸屬海關根據海關業務情況設立若幹業務科室,其人員從幾十人到幾百人不等。[編輯] 海關的基本任務
《海關法》明確規定海關有四項基本任務,即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監管),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以下簡稱征稅),查緝走私和編制海關統計。 壹、監管 海關監管是指海關根據《海關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力,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及相關的進出境行為適用不同管理制度,確保有關進出境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而采取的壹種行政管理行為。海關監管的目的在於保證壹切進出境活動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規範,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 根據監管對象的不同,海關監管分為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對進出境物品的監管和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的監管三大體系,每個體系都有不同的管理程序與方法。 監管是海關最基本的任務,是四項任務的基礎,海關的其他任務都是在監管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在監管環節,海關監管需要負責執行或監督國家各項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實施,如進出境國家管制制度、外匯管理制度、出入境商品檢驗、檢疫制度、文物出口管理制度等,從而在政治、經濟、文化道德、公眾健康等方面維護國家利益。 二、征稅 進出口稅費是指由海關代表國家對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征收的壹種間接稅,包括關稅、消費稅、增值稅、船舶噸稅及海關監管手續費等進出口環節中海關依法征收的稅、費,其中增值稅、消費稅、船舶噸稅屬於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稅。依法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是《海關法》明確規定的海關重要任務之壹,也是國家保護國內經濟、實施財政政策、調整產業結構、發展進出口貿易的重要手段。 三、查緝走私 查緝走私是海關為保證順利履行進出境監督管理職能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查緝走私是指海關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在海關監管區和附近的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為預防、打擊、制止走私行為,以實現對走私活動的綜合治理而采取的各項行動。 新修訂的《海關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壹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從法律上明確了海關打擊走私的主導地位以及在打私走私工作中不同部門的地位和作用。海關是打擊走私的主管機關,查緝走私是海關的壹項重要任務。為了強化海關的打私職能,海關總署組建了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專司打擊走私犯罪,依法查緝涉稅走私案件和發生在海關監管區的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固體廢物和毒品等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接受海關調查部門、地方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查獲的走私犯罪案件,負責對所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工作。海關通過查緝走私,能夠有效地制止和打擊壹切非法進出境貨物、物品的行為,維護國家進出口貿易的正常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關稅政策的有效實施,保證國家關稅和其他稅、費的依法征收,保證海關職能作用的發揮。 此外,公安機關(包括公安邊防部門)、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煙草專賣等執法部門也有查緝走私的權力,但這些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交由海關統壹處理。各部門查獲的不構成走私罪的案件,壹律交海關作行政處罰;各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罪嫌疑案件,壹律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並依據案件管轄分工和法定程序辦理;各部門查獲的走私貨物、物品和價款,壹律交海關依法處理,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及時上繳國庫。 四、編制海關統計 海關統計是以實際進出口貨物作為統計和分析的對象,通過搜集、整理、加工處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或經海關核準的其他申報單證,對進出口貨物的不同指標分別進行統計和分析,全面、準確地反映對外貿易的運行態勢,及時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反映國家對外貿易方針、政策施行的實際情況,以便實施有效的統計監督,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現在采用海關統計數據作為國家正式對外公布的進出口統計數據。 我國海關的統計制度規定,對於凡能引起我國境內物質資源儲備增加或減少的進出口貨物,均列入海關統計。對於部分不列入海關統計的進出境貨物和物品,則根據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和海關管理的需要,實施單項統計。 海關統計是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是國民經濟統計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制定對外經濟貿易政策、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實施海關嚴密高效管理的重要依據,是研究我國對外貿易經濟發展和國際經濟貿易關系的重要資料。 以上海關四項基本職能構成了海關對進出境活動的相輔相成的監督管理體系,監管職能是基礎,征稅、查私、統計等職能壹方面體現了監管職能的要求,同時也為監管職能的實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編輯] 海關的職責
海關總署的職責 1、研究擬定海關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研究擬定關稅征管條例及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的征收管理,依法執行反傾銷、反補貼措施; 3、組織實施進出境運輸工具、行郵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監管,研究擬定加工貿易、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及其他業務的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 4、研究擬定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擬定進出口商品原產地規則,組織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5、編制國家進出口貿易統計,發布國家進出口貿易統計信息; 6、統壹負責打擊走私工作,組織查處走私案件,組織實施海關緝私; 7、研究擬定口岸對外開放的整體規劃及口岸規劃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審理口岸開放; 8、垂直管理全國海關,包括管理全國海關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工資福利、教育培訓及署管幹部任免; 9、研究擬定海關科技發展計劃,組織實施海關信息化管理,管理全國海關經費、固定資產和基本建設; 10、開展海關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11、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