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別報告是稅務機關實施高級別轉讓定價風險評估,或者評價其他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風險的壹項工具,是轉讓定價工具包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國別報告制度將對壹國稅務當局稅制管理和跨國企業等方面產生影響。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五、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居民企業,應當在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時,填報國別報告:
(壹)該居民企業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壹會計年度合並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
最終控股企業是指能夠合並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財務報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業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企業。
成員實體應當包括:
1.實際已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並財務報表的任壹實體。
2.跨國企業集團持有該實體股權且按公開證券市場交易要求應被納入但實際未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並財務報表的任壹實體。
3.僅由於業務規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並財務報表的任壹實體。
4.獨立核算並編制財務報表的常設機構。
(二)該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
國別報告主要披露最終控股企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的全球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的國別分布情況。
六、最終控股企業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跨國企業集團,其信息涉及國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豁免填報部分或者全部國別報告。
七、企業雖不屬於本公告第五條規定填報國別報告的範圍,但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按照其他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準備國別報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稅務機關可以在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要求企業提供國別報告:
(壹)跨國企業集團未向任何國家提供國別報告。
(二)雖然跨國企業集團已向其他國家提供國別報告,但我國與該國尚未建立國別報告信息交換機制。
(三)雖然跨國企業集團已向其他國家提供國別報告,且我國與該國已建立國別報告信息交換機制,但國別報告實際未成功交換至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