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黨校教授林哲:“黑色收入”是非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開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於兩者之間的收入。“灰色收入”的內涵非常復雜。上世紀80年代,人們把工資、津貼以外的經濟收入,如版稅、兼職收入、專利轉讓費等,都稱為“灰色收入”。
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的發展,人們獲得收入的渠道更多了,比如炒股的收入,投資房產的收入。所以之前的定義顯然是不合適的。
概念的定義
這個概念是最難定義的。目前學術界對“灰色收入”的定義並不統壹,有專家將其定義為來源不明、無記錄、不納稅、不申報的個人秘密收入。也有學者認為,收入“非白即黑”,無論多麽可觀,其本質都是公權私利交易產生的“黑色收入”。
目前“灰色收入”已經滲透到各行各業,回扣、小費、感謝費、勞務費、講課費、稿酬、禮金等項目很多。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教授常修澤表示,“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種情況:壹種是“正灰色”,即違規、不違法的收入;第二,名為“灰色”的收入,實際上是“黑色”的,比如業務回扣、年禮、私分小金庫、慶典禮品等。,這些都是變相行賄;第三種是“淺灰色”收入,本應歸為“白色收入”,但在制度上沒有明確規定。雖然渠道合法,但缺乏稅收監管。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藍雪:“灰色收入”應該分為兩種,壹種是非法的、不合理的收入,是壹種間接或變相獲得的賄賂,應該杜絕;壹種是合理但不規範的收入,應該規範管理。
雖然現在的“灰色收入”就像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它的定義是什麽,怎麽定義,到目前為止,只有民間版的解釋,官方的正解還沒有出爐。官方版的“灰色收入”很難公開,主要是這個概念界定起來相當困難。正如朱莉婭委員所說,所謂“灰色收入”,就是白的不是白的,黑的不是黑的,白的和黑的混在壹起。也可以理解為公職人員工資以外的收入,比如壹些感謝費、勞務費、補貼等。
“灰色收入”是介於“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間的壹種隱性經濟收入,基本上是通過“體制外”實現的。它既不同於貪汙、盜竊、走私、販毒等非法收入,也不同於按勞分配、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合法收入。其最大的特點是非公開性,即通過各種手段和“技術外部性”逃避政府和公眾的監督。
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名譽會長陳數認為,最重要的是妳有沒有正式納稅。的確,公民有納稅的義務。如果他們正常納稅,就是合法收入。如果是秘密收入,妳不公開,不交稅,我覺得妳就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是更不用說不敢交稅的非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