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營業稅:《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第九條對此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作為股份投資,參與投資方利潤分配,分擔投資風險的,不征收營業稅。但是,轉讓股權應當按照本稅目征稅。”
3.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