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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既非純粹意義上的納稅人,又非實際負擔稅款的負稅人,只是負有代為扣稅並繳納稅款法定職責之義務人。它的義務由法律基於行政便宜主義而設定,為法定義務。它同樣要面對國家和征稅機關,常常會同時扮演納稅人的角色,他們的很多基本權利應該是壹致的。因此把扣繳義務人與實際納稅人壹起歸入納稅人的概念範疇,在實際的稅收征納關系中,有利於保護扣繳義務人在稅法上的權利。當然,這並不是說要這兩者之間沒有任何區別,在具體問題的討論中我們還是要明確區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

依法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根據新的政策精神,所有扣繳義務人都必須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對扣繳義務人實施扣繳稅款登記制度,是對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管理的基礎。考慮到許多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納稅人,為減少其負擔,簡化手續,對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不再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可以在稅務登記中增加有關扣繳稅款登記的內容,在稅務登記證件上標註扣繳稅款登記的標誌。

依法接受賬簿、憑證管理。新《稅收征管法》第19和20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相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扣繳義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以及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的檢查,如實回答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查詢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對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處理

對扣繳義務人不繳或少繳應解繳稅款的,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並處罰款。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解繳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扣繳義務人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行為予以處罰。扣繳義務人應當按期如實扣繳稅款,但由於各種原因,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現象還屢屢發生,過去發生此種情況,扣繳義務人只要補繳應扣、應收稅款即可,納稅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新《稅收征管法》在這方面作了修改,規定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追繳稅款的同時,可對扣繳義務人處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從而分清了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加強了對扣繳義務人的監督管理。

對扣繳義務人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予以處罰。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的,稅務機關可對其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如長時間不配合,多次不接受檢查等,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包括:扣繳義務人借口會計不在逃避稅務機關檢查;借口賬簿放在居住地、非生產經營地,不讓稅務人員進入;需要企業財務人員、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等到場而不到場的;對稅務機關依法調賬檢查予以拒絕的;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各種資料;拒絕或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印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在檢查期間,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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