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下列流轉稅方面的優惠:
⑴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合營合同規定作為合營者出資的或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進口環節的流轉稅;
流轉稅法
⑵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免征流轉稅;
⑶設在經濟特區內的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區內銷售的,除礦物油、煙、酒等少數產品減半征稅外,其他產品免征生產環節的流轉稅;
⑷設在保稅區內的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在保稅區內銷售的,免征生產環節的流轉稅;
⑸對外資或含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外匯貸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利差征流轉稅;
⑹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應稅商品直接出口的,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免征消費稅;
⑺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直接出口的,增值稅率為零,即最後壹個環節不征收增值稅。出口產品所在地飲食的稅額,憑出口報關單和增值稅發票所在地列明的進項稅額,可以從所在地銷產品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給予退稅。用於修理修配的部分、原材料等已經征收增值稅的,給予退稅。參見2001年1月20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修理修配業務增值稅稅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