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經國家和省政府批準的三線調整改造單位上交的增值稅、營業稅中所屬地方收入部分,先征後退,國家有關新政策出臺後,按國家的新政策執行。
2.地方三線調整改造企業上交的所得稅,由地方財政通過同級主管部門返還給企業,專項用於調整改造。中央在湘三線調整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三線調整單位新征土地耕地占用稅地方收入部分照章征收,全額返還;對國家征收部分壹次交足稅款有困難的單位,按照財政部〔1988〕財農字第29號文件中關於"經省財政廳批準,可以從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3年內分期交納耕地占用稅"的規定執行。
4.三線調整改造單位交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定期減免的,按原國家稅務局〔1989〕國稅地字第130號文件執行。省屬軍工企業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26號文件執行,對軍品科研、生產及配套設施免征土地使用稅,對專門生產槍炮彈、火炸藥、引信、火工品的企業,除辦公、生活區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6年底前免征土地使用稅。中央在湘軍工企業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26號、27號和原國家稅務局〔1989〕國稅地字第007號文件執行。需征收部分從1995年起,以企業所在地段標準額度下限納稅。
5.對三線調整改造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按原國家稅務局、國家計委國稅發〔1992〕135號文件的規定,繼續延長到"九五"期末。
6.對三線調整單位和省屬軍工企業免征湘政發〔1993〕9號文件規定的交通設施和通信設施建設基金。
7.免收三線調整改造單位職工戶籍遷移各種費用(如城市增容費、配套費等),當地政府要妥善解決調整單位職工的困難,依靠城市社會化配套服務功能,統籌安排好職工子女入學和入托等問題,不得增加不合理負擔。
8.三線調整改造單位用電基數(計劃)指標實行隨遷轉戶,不足部分由省補助;轉戶後需增容部分按新增加的變壓器容量加貼費。優先保障軍工企業和三線調整企業的用電計劃,對企業用電專線,實行專線專用,未經省電力局和省國防科工辦同意不得轉供。
9.免收三線調整改造單位和省屬軍工企業公用事業附加費和防洪保安基金。
10.三線調整改造單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好原址土地使用權和地面房屋等設施的轉讓。當地政府應切實保護好遷出單位的國有資產,並妥善處理好工農關系。依法轉讓的收入和稅款全部用於單位調整改造。
11.按財政部〔1994〕財綜字第127號、138號文件規定,免收地方三線調整改造單位和省屬軍工企業自管國有現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財政的部分;企業應專項用於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對中央在湘調整改造單位需減免照顧的,按規定程序辦理。
12.國家安排給三線企業調整改造項目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的年度計劃和信貸指標,有關銀行要優先安排,資金足額到位。需省安排的部分,由省計委、省經貿委會同主管部門商有關銀行解決。對生產適銷對路產品所需的流動資金,開戶銀行應支持解決。
13.凡列入國家"九五"三線調整計劃的地方項目和經省政府批準調整改造的項目,在批準的建設期內,固定資產投資貸款付息確有困難的,繼續按國三發〔1992〕10號文件和省計委、省財政廳、省建設銀行和省三線辦湘三線辦字〔1992〕第10號文件執行,地方財政給予必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