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價格盲區:稅法不可能對企業之間交易的商品、勞務、無形資產等作出明確的定價,只能有原則的規定,如公平成交價格、合理價格等。所以,企業可以利用這個盲區通過定價策略達到避稅的目的。例如,高稅企業向低稅區關聯企業出售貨物(或勞務)就可以采取低作價的方法,或者采取“高進、低出”的方法。當然,稅務機關對企業利用關聯方之間交易作價的方法進行避稅也有權進行遏制。《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二)稅制盲區:稅制盲區是指對壹項經濟業務應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稅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例1個人轉讓股權從受讓方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過去壹度也不明確,所以有些人就打著收取違約金的旗號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借以規避股權轉讓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006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明確規定:“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並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國家稅務總局於2014年12月下發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中也規定;“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上述政策明確後,個人以違約金的形式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並從中避稅就無計可施了。
(三)征管盲區:征管盲區是指稅法賦予稅務機關壹定的自由裁量權,而稅務機關可以據此酌情執法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求得對自己優惠的稅務待遇。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規定:“企業購買的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顯然,如果企業為個人股東購置了汽車並把所有權辦到了個人股東名下,個人股東就應當爭取讓稅務機關在征稅時多減除壹部分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