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壹:打折銷售。商品六折銷售,價值200元的商品售價140元。增值稅:
140÷(1+17%)×17%-120÷(1十17%)×17%=2.9(元)
方案二:購物滿200元贈送價值60元的商品(成本為40元,均為含稅價)
贈送60元的商品視同銷售,應繳增值稅:
60÷(1+17%)×17%-40(1+17%)×17%=2.9(元)。
銷售200元的商品,應繳納增值稅:
200÷(1十17%)×17%-120×(1+17%)=11.62(元)
購物滿200元贈送價值60元的商品(成本為40元,均為含稅價)應繳增值稅:11.62+2.9=14.52(元)
方案三:銷售200元的商品,返還現金60元,應納增值稅為11.62元。
上述三種方案中,方案壹,最優,企業上繳的增值稅額最少,後兩種方案次之。企業在選擇方案時,除了考慮增值稅的稅負外,還應考慮其他各稅的負擔情況,如贈送實物或現金,還要由商家代繳個人所得稅,對其獲得的利潤還要上繳所得稅等等。只有進行綜合全面地籌劃,才能使企業降低稅收成本,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問:是否企業在出現上述情況時采用方案壹對企業是最佳的選擇嗎?
答:稅收籌劃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識,現在對該案例進行壹個具體的分析:該案例只是從稅務的角度出發,為了節稅而節稅而忽略了企業的最終目標。節稅的最終目的應當是企業的價值最大化,從這個角度出發方案壹並不壹定是企業的最佳方案。因為此方案在減少稅負的同時也同時減少了企業的收入,如果不考慮所得稅的因素采用方案二企業的利潤最大。</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