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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制造型企業銷售合同涉稅成本控制的幾個方法

生產制造型企業銷售合同涉稅成本控制的幾個方法

 企業在訂立銷售合同時,銷售方不僅要註意從法律角度對合同條款進行設置,以防止在合同中出現壹些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也要註意到合同與稅收的關系,結合稅收進行成本分析,不要因為合同的原因墊付或多繳稅款的事情發生,給企業帶來資金占用和損失增加的風險,即造成企業稅務成本的增加。否則銷售合同壹旦簽訂,其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納稅義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已經確定,無法改變,將可能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

 生產制造型企業在訂立銷售合同時可能面臨混合銷售與兼營業務的區分、價外費用處理、結算方式的選擇、銷售折扣、委托代銷等涉稅業務。正確分析並處理這些涉稅行為有助於生產制造型企業稅務成本控制。

壹、混合銷售、兼營業務和收取的價外費用等涉稅行為對稅務成本影響

 正確區分混合銷售與兼營業務,合理剝離壹些價外費用,可以幫助企業從降低稅率方面來降低稅務成本。

 1.兼營業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十六條規定: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增值稅稅率有17%、13%、6%等幾檔,企業如果涉及不同稅率業務或減免稅業務,在訂立銷售合同時必須區分開來,混在壹起打包結算從高適用稅率,將會造成多交稅款損失。

 2.混合銷售、價外費用

 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條例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壹般納稅人在銷售貨物的同時可能提供運輸裝卸、技術服務、倉儲服務等非應稅勞務,如果不在合同中約定好單獨開票結算,將視同增值稅混合銷售或者視同價外費用處理,按照17%全額征稅,抵扣項很少甚至沒有。運輸、技術服務、倉儲服務如果不發生在營改增試點地區,則按照營業稅征收,適用稅率為3%-5%,如果發生在營改增試點地區,則按增值稅征收,適用稅率為6%。不論是否發生在試點地區,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好獨立開票,比17%稅率自然降低很多。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營業執照中的營業範圍沒有包含這些涉及價外費用的項目,稅務機關在執法時仍然會按視同銷售處理,這樣會增加涉稅風險。建議企業如遇到上述涉及價外費用的項目應按照稅務部門要求增加營業範圍,這很容易做到。

  二、選擇不同的結算方式對稅務成本影響

 在銷售合同中約定好適當的結算方式可減少因未收到貨款而提前墊付稅款的情況發生,甚至可以推遲確認收入獲取壹定的延期納稅利益,從資金成本角度降低企業稅務成本。

 增值稅條例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規定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7)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根據條例及實施細則關於結算方式對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企業不要壹發出貨物立即就開出發票,更不要提前開票;先收款如果貨物不能及時發出應在合同中約定結算方式為預收款方式銷售,不要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盡量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避免稅先交而貨款不能保證及時收回的情況發生;不能及時收到貨款的可以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在合同中約定好收款日期,盡可能讓納稅時間不早於收到貨款時間;不能及時收到貨款的也可以采用委托代銷,等實際銷售後收到代銷清單再開票確認收入繳稅。

  三、銷售折扣、代銷行為對稅務成本影響

 正確處理銷售折扣方式、方法和合理選擇委托代銷方式可以降低企業增值稅繳納基數,從而降低稅務成本。

 1.銷售折扣

 銷售折扣壹般分為商業折扣和現金折扣兩種。所謂商業折扣,也叫?價格折扣?。它是銷售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數量較大而給予購買方的壹種價格優惠;現金折扣是銷售單位采用賒銷的方式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後,為了及時收回貨款而給予購貨方的壹種折扣的辦法。因現金折扣不能扣減銷售額,需要按照原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所以建議企業簽訂銷售合同時多采用?價格折扣?的銷售折扣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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