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中使用的概念
小微企業→增值稅使用的概念
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標準進行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2017 1十月至2019 12 31二月)
增值稅中提到的小微企業,是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2011]第300號規定的標準劃分的,具體根據從業人數、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情況確定。以及行業的特點。(列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2號,2017),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從2065,438+08,1,到2020,12,365,438+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為進壹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促進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1.2017年2月L日至2019 12 31年2月L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留存相關免稅證明材料備查,對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並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二。2018 1 10月至2020 12 31 2月,對金融機構與小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00號[2011])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總資產和從業人員指標由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由貸款發放前的累計65,438+02個自然月數確定。不足12個自然月的,按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在期間的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在的月數x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