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負擔概述由於稅收是無償的,是國家對納稅人所占有的社會商品或價值的無償征收,因而,對納稅人來說,必然存在壹個稅收負擔多少的問題。稅收負擔是指納稅人應履行納稅義務而承受的壹種經濟負擔。稅收負擔是國家稅收政策的核心。 稅收負擔,從絕對額考察它是指納稅人應支付給國家的稅款額;從相對額考察,它是指稅收負擔率,即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與其計稅依據價值的比率,這個比率通常被用來比較各類納稅人或各類課稅對象的稅收負擔水平的高低,因而是國家研究制定和調整稅收政策的重要依據。任何壹項稅收政策首先要考慮的,就是稅收負擔的高低。稅負水平定低了,會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定高了,又會挫傷納稅人的積極性,妨礙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壹般說來,稅收負擔水平的確定既要考慮政府的財政需要,又要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 稅收負擔直接關系到國家與納稅人及各納稅人之間的分配關系,國家向納稅人征稅,不僅改變了納稅人占有和支配的社會產品總量,也會改變各個納稅人之間占有和支配的社會產品比例,由此形成國家同納稅人及各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它是社會產品分配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負擔關系到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的問題,國家稅收最終總是由所有納稅人來承擔的。在壹定經濟發展水平下,經濟體系的稅收負擔能力是有壹定限度的。稅收負擔超越了經濟的承受能力,就會損害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稅收負擔應該保持在經濟的承受能力範圍以內。從壹定意義上講,稅收制度的設計問題,也就是稅收負擔的設計問題。在確定稅收負擔時,應該嚴格遵守合理負擔、公平稅負的原則。 所謂合理負擔原則,就是指國家與納稅人在稅收分配總量上要適度,兼顧需要與可能,做到縱向分配合理。所謂需要,是指國家實現其職能對財政資金的需求。所謂可能,是指社會經濟所能提供的積累。壹般地說,國家實現職能對財政資金的需要是資金越多越好。而壹定時期內國民經濟發展水平是壹定的,所能提供的資金又是有限的,兩者之間始終存在矛盾。要恰當地處理這個矛盾,就應該在確定稅收負擔時,既考慮財政支出的需要,又考慮納稅人稅款支付的承擔能力。合理負擔是正確處理國家同納稅人之間的分配關系,是稅收縱向合理的重要標誌,也是公平稅負原則的前提和基礎。 所謂公平稅負原則,是指稅收負擔公平地分配於每個納稅人身上,納稅人之間橫向負擔公平合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壹般規律,公平稅負原則,就是為納稅人創造壹個在客觀上大體相同的競爭環境,有利於鼓勵競爭,在競爭中優勝劣汰,推動市場經濟發展。 衡量稅收負擔的指標體系稅收負擔是高還是低,是通過對比來說明。如果僅僅是壹個納稅數量,而沒有對比關系,則很難科學地進行稅收負擔高低的比較。因此,在稅收征收額或繳納額確定的情況下,宏觀稅社會的稅收負擔或某壹納稅人的負擔,指國家征集的稅額與社會或納稅人產出總量或總經濟規模的對比關系。正確選擇反映全社會產出量或經濟活動總量的指標,作為對比的參照。對科學評價稅收負擔意義重大。指標的選擇壹是要有利於進行縱向歷史比較和橫向國際比較,二是取得資料容易,計算簡便。 衡量宏觀稅收負擔的指標宏觀稅收負擔是壹定時期內(通常是壹年)國家稅收收入總額,在整個國民經濟體系中所占的比重。這實際上是從全社會的角度來考核稅收負擔,從而可以綜合反映壹個國家或地區的稅收負擔總體情況。 衡量宏觀稅收負擔關鍵是選擇壹個社會總產出指標。如何核算社會總產出,國際上曾存在兩種核算體系,壹是前蘇聯的宏觀統計體系即物質產品平衡表體系 (MPS),壹是聯合國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1993年後,全世界開始實行聯合國的SNA核算體系。拋棄了社會總產值這壹反映經濟活動總量的指標。目前衡量全社會經濟活動總量比較通行,並可進行國際比較的指標,壹是國內生產總值(GDP),二是國民收入(NI)。因而衡量宏觀稅收負擔狀況的指標也就主要有兩個:國內生產總值稅收負擔率,簡稱GDP稅負率;國民收入稅收負擔率,簡稱NI稅負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國內生產總值稅負率=稅收總額/國內生產總值 國民收入稅負率=稅收總額/國民收入 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下,國內生產總值稅負率對於衡量稅收水平具有較多的優越性。國內生產總值按收入來源地統計。在開放經濟中,為避免雙重征稅,各國政府在征稅時均優先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其稅收基礎即國內生產總值。而居民稅收管轄權只適用於本國居民在外國投資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所得,征稅的多少壹般取決於本國稅率高於外國稅率的幅度,在許多情況下為零。這使稅收只與國內生產總值而非國民生產總值具有對應關系,以國內生產總值稅負率衡量稅收總水平相對而言更準確。國際經濟組織對各國稅收水平的衡量,主要使用國內生產總值稅收負擔率。 衡量微觀稅收負擔狀況的指標微觀稅收負擔是指納稅人實納稅額占其可支配產品的比重。且由於流轉稅存在稅負轉嫁問題,因此衡量微觀稅負比衡量宏觀稅負復雜。簡單地把企業或個人繳納的全部稅收除以其毛收入總額,有時並不能真實地反映其稅收負擔水平。 衡量企業和個人稅負水平首先要考慮不轉嫁稅即直接稅的負擔情況。既然是不轉嫁稅,納稅人與負稅人是壹致的,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占其獲得的收入的比重可以反映其直接稅負擔水平。直接稅(主要是所得稅和財產稅)負擔率,可用純收入直接稅負擔率。 純收入直接稅負擔率=企業或個人壹定時期實納的所得稅和財產稅/企業或個人壹定時期獲得的純收入純收入直接稅負擔率說明企業或個人擁有的純收入中,有多大份額以直接稅形式貢獻於國家。這壹指標可用於進行不同企業、不同個人稅負輕重的對比;可用於說明同壹微觀經濟主體不同歷史時期的稅負變化;還可用於說明法定或名義稅負水平與納稅人實納稅款的差距,這壹差距反映國家給予納稅人的各種稅收優惠以及非法的稅收漏洞。 除直接稅負率指標外,通常還會用總產值(或毛收入)稅負率、增加值稅負率、凈產值稅負率作為參考性指標: 總產值(毛收入)稅負率=企業(或個人)繳納的各項稅收/企業總產值(或個人毛收入) 增加值稅負率=企業繳納的各項稅收/企業增加值 凈產值稅負率=企業繳納的各項稅收/企業凈產值 全部稅負率指標只能作為衡量微觀稅負的參考性指標,納稅人到底負擔多少間接稅要看間接稅轉嫁或被轉嫁的程度,這是不容易量化確定的。總產值、增加值、凈產值全部稅收負擔率只是名義負擔率而非實際負擔率。但通過這壹差異的分析,可以看出稅負在各行業、企業的分布狀況,了解稅負的公平程度以及稅收政策的實施狀態,為稅制進壹步完善提供決策依據。 影響稅收負擔的因素由於稅收負擔必須考慮需要和可能兩方面的情況,因此,壹個國家在制訂稅收政策,確定總體稅收負擔時,必須綜合考慮國家的總體經濟發展水平,並根據不同的經濟調控需要,來制定稅收負擔政策。壹般來看,影響稅收負擔水平的主要因素有: (壹)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壹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總體水平,可以通過國民生產總值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這兩個綜合指標來反映。國家的國民生產總值越大,總體負擔能力越高。特別是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最能反映國民的稅收負擔能力。壹般而言,在人均國民收入比較高的國家,社會經濟的稅負承受力較強。世界銀行的調查資料也表明,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較高的國家,其稅收負擔率也較高,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較低的國家,其稅收負擔率也較低。 我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比較低,屬於發展中國家。國家通過稅收能夠積累多少資金,社會總體稅收負擔應如何確定,不取決於人們的主觀願望,也不能只考慮國家的需要,必須首先考慮社會經濟體系和納稅人承受能力。只有稅收負擔適應本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稅收才能在取得所需的財政收入的同時,刺激經濟增長,同時提高社會未來的稅負承受力。如果稅收負擔超出了經濟發展水平,勢必會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 任何國家為了發展經濟,必須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法律以及行政手段,來強化宏觀調控體系。國家會根據不同的經濟情況,而采取不同的稅收負擔政策。如在經濟發展速度過快過熱時,需要適當提高社會總體稅負,以使國家集中較多的收入,減少企業和個人的收入存量,抑制需求的膨脹,使之與社會供給總量相適應。此外,還要根據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在征收中實行某些必要的傾斜政策和區別對待辦法,以利於優化經濟結構和資源配置。 目前,我國經濟過於緊縮,需求嚴重不足。從1998年開始,國家采取了積極的財政政策,適當擴大了財政支出的規模,稅收的總體負擔短期內不會減少,但會通過費改稅,對納稅人的總體負擔進行結構調整,減少納稅人負擔各種收費的比例,增加稅收的比例,以達到增加稅收收入的需要。 (三)稅收征收管理能力 由於稅收是由國家無償征收的,稅收征納矛盾比較突出。因此,壹個國家的稅收征收管理能力,有時也對稅收負擔的確定有較大的影響。壹些國家的稅收征收管理能力強,在制定稅收負擔政策時,就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來確定,而不必考慮能否將稅收征上來。而在壹些稅收征管能力較差的國家,可選擇的稅種有限,勉強開征壹些稅種,也很難保證稅收收入,想提高稅收負擔也較困難。 稅收政策的核心是稅收負擔。在稅收總體負擔確定的情況下,各種納稅人具體的稅收負擔狀況主要受稅制本身所規定的各種計稅要素的影響。這些要素直接決定了誰是納稅人,應該負擔多少稅收。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主要通過如下方面來進行的:壹是確定課稅對象,以確定誰是納稅人;二是確定稅率的高低;三是確定計稅依據;四是確定對誰減免稅,怎麽減免稅;五是加重哪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稅收負擔。我國稅收負擔實證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收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逐年下降,從1985年的22.7%下降到1997年的11.0%(見表3-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編譯的《外國稅制概覽》的資料表明,世界大多數國家的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壹般都在15%以上,如阿根廷為15.2%(1990年數據,以下只簡標年份)、澳大利亞為28.9%(1994年)、奧地利為42.4%(1993年)、巴西為22.2%(1992年)、加拿大為36.0%(1992年)、智利為 18.5%(1994年)、埃及為21.9%(1993年)、芬蘭為38.2%(1990年)、法國為39.4%(1994年)、德國為39.9% (1991年)、希臘為27.4%(1992年)、印度為16.1%(1992年)、印度尼西亞為14.2%(1993年)、以色列為35.6% (1992年)、意大利為39.7%(1994年)、日本為20.9%(1989年)、韓國為17.0%(1994年)、馬來西亞為20.7%(1993 年)、英國為33.1%(1993年)、美國為27.6%(1993年)。 總體上講,我國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偏低(見表3-1)。但如果將預算外資金收入也考慮在內的話,是我國稅收收入加上預算外資金收入這兩項,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則超過了15%。如我國1996年預算外資金收入為3893.34億元,加上稅收收入6906.8億元,則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5.9%。全國分析我國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降低的因素,既有預算外資金收入過大,各種亂收費擠占稅收的問題,也有部分地區的部分領導人虛報產值,致使國內生產總值本身存在水份的問題。 稅收負擔的分類稅收負擔是壹個總體概念,在實際運用中,又可以有多種形式。 (壹)按負擔的層次劃分,可分為宏觀稅收負擔和微觀稅收負擔 宏觀稅收負擔是指壹個國家的總體稅負水平,通常用國民生產總值(或國內生產總值)稅收負擔率來表示。研究宏觀稅收負擔,可以比較國與國之間的稅負水平,分析壹國的稅收收入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所謂微觀稅收負擔,是指微觀經濟主體或某壹征稅對象的稅負水平,可以用企業所得稅負擔率或商品勞務稅負擔率來表示。研究微觀稅收負擔,便於分析企業之間、行業之間、產品之間的稅負水平,為制定合理的稅負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二)按負擔的方式劃分,可以分為等比負擔、量能負擔和等量負擔第壹,等比負擔,即實行比例稅的負擔形式。實行等比負擔,透明度高,便於鼓勵規模經營和公平競爭。第二,量能負擔,即根據納稅人負擔能力的大小,實行累進課稅的負擔形式。實行按能負擔,有利於促進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公平。但是,對低收入者課低稅,對高收入者課高稅,不利於提高經濟活動的效率。第三,等量負擔,即按單位征稅對象直接規定固定稅額的負擔形式。實行等量負擔,稅額的多少不受價格變動的影響,有利於穩定財政收入。但是,價格的變動對納稅人收益影響極大,征稅不考慮價格變動的因素,往往導致稅負分配的不合理。 (三)按負擔的內容劃分,可以分為名義稅收負擔和實際稅收負擔名義稅收負擔是指由名義稅率決定的負擔;實際稅收負擔則是指繳納稅款實際承擔的經濟負擔。名義負擔與實際負擔往往存在背離的情況,壹般是後者低於前者,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減免稅、稅基扣除,以及由於管理原因導致的征稅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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