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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稅務專管員

概念界定上的選擇目前,對稅務管理員的定義,主要有兩種流派。即,壹派認為稅務管理員制度相對於過去的稅務專管員制度就是將原兼征管查於壹身的征收和檢查這兩項職責摘除即可。持這壹觀點的者,便將稅務管理員定義為,是指基層稅務管理機關中從事稅收管理工作的稅務人員。而另壹派則認為還要將管理的二字內涵再縮小,要更具體化。因此有了稅務管理員是指基層稅務機關中分片(業)從事稅源管理的稅務人員。兩者的相同點顯而易見,但不同點令人尋味。

那麽稅收管理與稅源管理到底哪個更適合作為稅務管理員定義中的關鍵詞哪?毫無疑問,稅收管理過於籠統且大而化之。稅源管理則相對狹小和易於琢磨。兩者在內涵與外延的區別,對於稅務工作者來說顯而易見。兩者的不同還帶來對稅務工作人員身份或職責的劃分上的差異。如果將從事稅收管理的人員都稱之為稅務管理員的話,那麽除了基層中從事稅務稽查和直接在辦稅服務廳工作的稅務人員以外的稅務人員都應屬稅務管理員範疇。而只將從事稅源管理的人稱之為管理員,這壹群體從理論上應少於上述的人群。因此,既然稱之為壹種制度,首先應該解決壹個制誰的度,其次再解決制啥的度。這事關提出和建立這壹制度的目的和意義。

《關於進壹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幹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將稅務管理員定義為,是基層稅務機關分片(業)管理稅源的工作人員,隸屬於稅源管理部門。此定義告訴我們,稅務管理員是基於稅源管理的需要而提出的。那麽,為什麽沒有把從事稅收管理的人員統稱為管理員而僅僅將從事稅源管理的人稱之為管理員,現在提出的管理員制度與過去的專管員到底有什麽區別,或者為什麽要區別?回答這些問題,要從我國稅收征管體制的演變過程中去理出壹條是思路。

稅收專管員制度的雛形。建國初期,為了適應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多稅種、多次征的復合稅制的需要,在稅收的征管形式上,采取了以各稅分管、固定管戶(片、區)為主的征管模式。各稅分管體現在,按生產環節的貨物稅、工商業戶的工商稅和地方稅這三條線,分別設置三個科(股)來管理。固定管戶體現在,在大中城鎮則基本按行業,小城鎮按區域或按行業和區域相結合,進行專責管理。這可稱之為我國的稅務專管員制度的雛形。很顯然,這壹雛形是建立在分稅管理的基礎之上的。

純正的稅務專管員制度誕生於上個世紀的五十年代。1956年全國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後,我國全面進入計劃經濟建設的時代。為適應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建設需要,稅收體制也發生了重大變革。稅制改革到最後,國營企業只納壹種稅,集體企業只納兩種稅。因此,在征管上已經沒有必要繼續實行分稅管理的形式。而被壹員到戶,各稅統管集征管查於壹人的征管模式取而代之。可見,歷史上的稅務專管員制度的最大特點有兩個,就是各稅統管與征管查於壹人。

在此之後,為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在稅收征管體制的變革上,全國各地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不同程度進行了大量了探索。但綜觀這些改革的***同特點就是為破解征管查於壹人或壹身的弊端。到上個世紀之末,全國各地基層稅務機關基本建立起了稅款征收、納稅管理與納稅檢查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征管體制。在較好的解決分權的問題的同時,稅收基礎尤其是稅源管理弱化的矛盾卻越來越突出。在稅收管理中出現了蔬於管理、淡化責任的弊端,致使納稅戶大量漏征漏管,納稅申報不準、不實,稅源底冊不清、不明,計算機監控的信息數據成了數字遊戲、垃圾信息.稅務稽查的依賴度越來越高。稅收收入在突飛猛進的增長,稅務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也在突飛猛進的塌方。造成這些問題在稅務機關內的根源就是在改革中沒有很好解決稅務管理崗位職責問題。說到底,就是沒有把管戶與管事相結合,尤其沒有對管什麽事做出明確、詳盡的規範。正是由基於此,對稅源實行戶籍管理的理論與實踐的呼聲壹浪高過壹浪。因此,稅務管理員的誕生首先應該由基於此。即基於稅源戶籍管理而產生才是其根源所在。另壹方面,將非從事稅務稽查和直接在辦稅服務廳工作的稅務人員統稱為稅務管理員,以及依次去劃分工作職責在理論與實踐上都容易回到征管的老路。但如果只將主要負責稅源戶籍管理的人員稱之為稅務管理員,而將其他諸如納稅評估、稅負核定的人員以及擔負納稅檢查(這裏指不涉及稅收立案的日常檢查和清理漏征漏管)的職責分離出來交由另外壹些人員去負責實施,就既可以作到職責明晰、相互分工,又會在執法環節上形成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從而是哪些人管什麽事更加具體化,也只有這樣,才能去真正較好的解決蔬於管理、淡化責任的頑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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