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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信托投資?

1,信任的定義: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壹般來說就是“受人委托代為理財”。

2.信任的基本特征:

(1).信任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的,受托人要有良好的信譽。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將自己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

(三)信托財產獨立。依法設立信托後,信托財產從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財產。

(4)受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中最大的信托事務。

3、《信托法》關於設立信托的規定:

(1),信托的設立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擁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三)設立信托時,信托文件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四)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信托財產需要登記的,依法辦理信托登記。

4.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的定義:

信托業務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作為受托人接受委托、處理信托事務的業務行為。

5.信托業務範圍:

信托業務包括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經營四類信托業務,包括資金信托、動產信托、房地產信托和其他財產信托。

6.信托各方:

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自己財產的人。條件:房產的合法所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托人:接受信托並根據信托合同的規定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人。但可以經營信托業務的受托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信托投資公司。

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可以是校長本人,也可以是別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相同的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不同的信托是他益信托。

7.信托財產的定義:

信托財產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壹定的信托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財產,以及管理、運用或者處分後取得的財產收益。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後,可以作為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8.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1),信托財產不同於所有者的自有財產和受托人的固有財產,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托成立後,信托財產脫離委托人的控制,由具有理財經驗的受托人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三)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信托財產,歸入信托財產。

(四)除法律規定外,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9.信托財產的管理:

(1).受托人應當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對信托財產和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和核算,對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核算。

10、信托投資公司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采取租賃、出售、借貸、投資和同業拆借等形式。

11.資金信托的定義:

資金信托是以資金為信托財產的信托管理模式,通常以在壹定期限內獲得資金收益為目的。壹般可分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非指定用途兩種資金信托。信托結束時,信托財產通常以保持原狀或轉換為現金的形式返還給委托人。

資金信托包括兩種形式:單壹資金信托(受托人接受單壹委托人的委托,分別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和集合資金信托(受托人集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人的信托資金,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運用和管理信托資金)。

12.信托相關法律法規對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客戶資金的要求:

信托公司接受的信托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擁有的;

(二)單只信托基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

13.信托基金損失的處理:

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造成信托資金損失的,損失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反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處分,並有權請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聘受托人,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解聘。

14、信托收益和信托報酬的定義:

受托人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所產生的收入稱為信托收入。

受托人因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而獲得的報酬稱為信托報酬。

15.資金信托產品不能保證底層收益的原因:

信托業務的本質是受人委托,代為理財。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必須嚴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由此獲得的收益或損失由信托財產承擔。

根據2002年6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信托業務時,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害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現在信托市場上已經出現了達不到預期收益率且免手續費的產品,這說明信托公司對實現預期收益率充滿信心。

16,信托產品媒體推廣: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信托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不得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17、信托預期收益來源:

信托公司事先經過仔細計算,得出信托項目的預期收益,是受益人扣除相應費用後的預期收益。

根據信托法規定,除信托公司與委托人簽訂協議外,超出預期的信托收益歸受益人所有。

18,如何看待信托投資的風險:

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風險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信托產品屬於中等收益,中等風險。不同的信托項目有不同的風險來源和大小。

投資風險包括:政策、項目管理、不可抗力和其他風險。

信托公司有嚴格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為每個信托計劃設計有效的風險規避方案,最大限度降低信托投資風險。

19.信托公司經營虧損和破產對信托財產的影響:

信托公司虧損或破產,信托財產(委托人資金)不受影響。

根據信托法的規定,信托公司需要將其信托財產和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托財產不屬於信托公司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托公司經營不善、破產或倒閉時,應將信托財產移交給其他公司,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持續有效。

20.信托基金的轉移和變現:

壹般情況下,信托資金不能提前支取。

但根據合同約定,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在信托生效三個月後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的形式是轉讓方和受讓方到信托公司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方和受讓方應按壹定比例支付轉讓費。

21.信托基金和收入的收取:

信托合同終止後,信托公司將本金和收益劃入合同規定的受益人的受益人賬戶,由受益人向銀行收取。

22.信托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和受托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各自的收入進行納稅。

(2)信托計劃存續期間涉及的稅收問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23.信托期間受托人(信托公司)的責任:

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在管理或者處分信托財產時,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審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

24.受托人在信托業務中的義務和責任:

(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

(二)除合同約定的報酬外,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獲得的利益歸屬於信托財產。

(三)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化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將信托財產恢復原狀;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或者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約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的除外,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受托人違反規定,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受托人必須對信托財產及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和核算,對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和核算。

(六)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和收支情況。

(七)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八)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反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在恢復信托財產原狀或者進行賠償前,不得請求報酬。

25.客戶的權利:

(1).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和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委托人有權查閱、復印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戶和其他處理信托事務的文件。

(二)因設立信托時不能預見的特殊原因,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不利於信托目的的實現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

(三)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反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處分,並有權請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原狀或者予以賠償;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違背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返還或者賠償。

(四)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聘受托人,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解聘。

26.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是在信托關系中享有信托財產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權放棄信托受益權。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27.信托業務文件主要包括:

(1),信托合同;

(二)信托計劃;

(3)、信托財產管理、使用風險聲明。

28、信托合同的概念:

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作為信托法律關系當事人簽訂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信托,約定信托關系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

29.信托合同應載明的事項:

(壹)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托財產的範圍、種類和條件。

(五)受益人獲取信托利益的方式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規定信托期限、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受托人的報酬、新受托人的產生方式、信托終止的原因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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