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並領取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國務院發布通知,決定從2016 1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從2016 1由現行中央97%、地方3%的分成比例調整為中央收入。
國務院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管工作,進壹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全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以前在“管理費用”科目中收取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同時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
擴展數據
1,稅務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的已簽名書、收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來說:
1,承包商
2、根據人
3.簿記員
4.接受者
5.用戶。
2.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所列憑證征稅。有五個具體類別: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
3.商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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