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本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及其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貸款項目。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以及與該兩機構貸款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
本規定所稱外國政府貸款,包括外國政府提供的優惠貸款以及北歐投資銀行和北歐發展基金貸款。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和省計劃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二章貸款的轉貸管理第五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項目的不同性質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
(壹)公益性項目,包括衛生、教育、水利、環保、扶貧、市政設施等,其貸款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省人民政府,省財政部門代表省人民政府再轉貸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項目主管部門,各設區市財政部門作為當地政府的代表,承擔貸款的再轉貸管理與還貸責任,省主管部門承擔省本級貸款的管理與還貸責任。
(二)基礎性項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訊及農業、林業等,其貸款主要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國家開發銀行,再由國家開發銀行轉貸給本省有關項目單位;但屬於非經營性質的基礎性項目貸款(主要是農、林類項目),其轉貸管理按公益性項目進行。
(三)競爭性項目,主要包括工業項目等,其貸款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轉貸給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再由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轉貸給本省有關具體項目單位。第六條 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不同的還款責任,分為三種類型:
(壹)第壹類項目,是指各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的項目,其貸款由省財政部門通過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逐級轉貸。
(二)第二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各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提供還款保證的項目。
(三)第三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轉貸銀行作為對外最終還款人的項目。第七條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是我國政府外債,各級政府應加強對外債工作的領導,協調和解決全省貸款項目借、用、還過程中重大問題。第八條 上級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當地人民政府的貸款項目,當地財政部門作為當地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和外債歸口管理機構,應全面負責本地貸款的統壹管理、項目指導、協調及監督,實施對貸款項目資金、財務、債務有關的管理工作。
由財政部門擔保的貸款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參與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掌握項目的資金和財務狀況,加強對項目及項目單位的資金監控,督促項目單位按期償還債務。
由轉貸銀行轉貸給項目單位的貸款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參與其貸款申請的審查及項目有關前期準備工作,同時對其實施必要的貸款債務監督與統計,但不承擔任何債務責任。第九條 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省人民政府的每個貸款項目,可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設立臨時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負責具體組織、協調項目的準備以及具體執行工作。項目辦壹般應設立在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各項目辦在業務上接受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十條 通過省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設區市人民政府的多市聯合項目,省有關部門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在本部門內建立或確定臨時項目辦,統壹負責本單位內部的協調管理以及必需的項目的組織、實施及技術協調與指導工作。第十壹條 由轉貸銀行轉貸的貸款項目,本省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可根據實際和轉貸銀行的要求成立相應的項目執行機構。第三章貸款項目規劃的制訂和申報第十二條 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由省計劃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研究制訂。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制訂和申報程序為:
(壹)各設區市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或部門經濟發展的戰略和優先重點,向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提出本地區或本部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計劃與申請,並隨同貸款申請提交項目初始文件。
(二)省計劃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各設區市和各部門的貸款申請和項目初始文件,研究制訂出全省利用世行貸款及亞行貸款的三年滾動規劃,經與省主管部門磋商後,聯合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貸款規劃,聯合或分別向國家計劃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利用貸款申請。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計劃制訂和申報程序為:
(壹)各設區市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或部門經濟發展戰略和優先重點,向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計劃與申請,省計劃部門與省財政部門***同磋商後制定年度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計劃方案。
(二)確定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計劃部門完成立項審批。
(三)各設區市財政部門對貸款項目及項目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在綜合考慮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負擔能力基礎上,向省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及相關文件。
(四)對符合申報條件的貸款項目,由省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或分別向國家計劃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申請及相關文件。
政府融資貸款都需要什麽條件
在申請該貸款之後,企業通常會享受這樣的政策:企業享受的還貸、稅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稅收、政府出資或補貼、土地),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規定,並提供前兩年的實際數額,本年度和未來壹年的預計數額;行業政策等。申請時,需要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銀行開戶許可證;貸款證或貸款卡;采礦權、探礦權(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其它證照等。另外,反映企業技術、裝備、研究開發能力的技術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列入政府各類計劃的有關文件、環保證明、產品獲獎證書、用戶使用報告等及產品照片;主要客戶名單及產品銷售合同、訂單(購銷協議、合作協議等);與企業和企業負責人有關的參考資料,以及企業章程;註冊時和變更登記時的驗資報告;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申請借款的決議;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在借款期間先還借款後分紅的決議;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提供抵(質)押的決議。都需要提供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供原件備驗);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需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授權。之後,填寫《大理州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擔保項目申報書》、《貸款申請表》、開發銀行要求的有關表格就可以去申請了。
政府平臺貸款規模高
關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深層思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地方政府為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通過劃撥土地等資產,組建壹個或多個資產和現金流可以達到融資標準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城建開發公司、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等各種不同類型的公司,以政府的名義擔保進行融資,並在必要時以財政補貼等作為還款承諾的載體。雖然各級政府融資渠道各不相同但最終都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之中。在投入市政和公***事業的資金中地方政府以財政撥款、土地劃撥、股權劃撥等形式出資,其余籌資則主要來自於政府融資平臺的貸款。
壹、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必須引起高度關註的經濟現象
(壹)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數量大,增長速度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數量很多,統計資料顯示,全國***有各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8000多家。其次,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數量大,2009年人民幣各項貸款增加9.59萬億元;非金融性公司及其他部門貸款增加7.14萬億元,其中,短期貸款增加1.38萬億元,中長期貸款增加5萬億元;由於地方政府融資途徑主要靠銀行貸款,這裏的中長期貸款多數投向地方融資平臺,其貸款總量近3.8萬億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占銀行貸款比例上升,占新增貸款總量比約40%。地方政府融資貸款中
項目貸款占多數,占全部融資平臺貸款比例已超過80%,即項目貸款余額近5萬億元。
(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逐步凸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對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壹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融資規模的擴大,貸款總量的急劇增長,風險逐步凸顯。
壹是政府信用風險。由政府建立的融資平臺主要的經濟活動是以政府或相關部門為負責人以政府信用為基礎進行融資貸款,隨之而來的也就是由政府財政承擔的還債責任。但此類融資平臺累積的巨大融資規模使得政府隱性債務負擔過重,甚至完全脫離了財政的實際承受能力,資金鏈斷裂的問題隨時都可能出現。基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數量和融資規模暴漲,地方政府債務負擔加重,就縣鄉級投融資平臺而言其2009年造成的新債務增加了5萬億元,歷年累計債務合計達到了11萬億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貸款已占地方政府收入的240%,地方財政赤字率高升。
只要政府負擔的這部分債務得不到及時償還就會打破政府融資平臺的正常運轉,影響政府信用度,損害政府形象,使得政府信用面臨巨大風險。
二是資金信貸風險。銀行在與這些平臺合作過程中,即便面對的是財務不透明、信息不對稱的融資平臺公司,但因為其是政府背景貸款也會提高對此類融資平臺償債能力的信任度,導致出現了重復抵押、虛擬抵押等問題,使銀行資金
面臨較大的風險。地方政府無論是依靠財政償還還是依靠土地運作都根本不能滿足償債的需要,即便通過轉期等手段違規操作也只是暫時緩解,風險並不能消除。
三是社會穩定風險。大量的貸款資金湧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擠出了經營性企業的貸款資金需求;土地運作貫穿於地方政府融資的全過程,耕地保護風險加大,十八億畝耕地紅線將面臨極大的挑戰。在後危機的經濟不穩定時期,宏觀經濟壹旦反復必然沖擊政府財政,嚴重影響居民消費水平和就業率,無節制擴張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隱藏著巨大的社會穩定風險。
(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已引起監管層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註。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隱藏著多方風險,已引起監管層以及社會各界的高度關註。2009年7月國家銀監會就正式發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與《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確保固定資產貸款資金真正用於實體經濟需要,防止貸款被挪用,並嚴格防範項目融資風險,此外還嚴格規定貸款資金凡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的,必須采用貸款受托人支付的方式,規範了信托、銀行、政府三方的大部分政信合作項目。2010年1月19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了國務院第四次全體會議,會議提出要更好地發揮財政政策在擴大內需中的作用,盡快制定規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措施,防範潛在的財政風險。同時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在
央行2010年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合理評估和有效防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信用風險。社會各界也通過不同形式,表達了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融資的擔憂。
二、關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經濟現象的爭論(壹)關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合法性。認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融資合法並有法可依的根據是:200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臺,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從商業銀行角度來說,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地方政府籌組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投資公司、開發公司作為融資載體的壹種形式,滿足了向銀行借款必須要有壹個能獨立行使民事責任的法人的要求,所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具有法人基礎的,合法的獨立法人,可以從銀行貸款。
認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法律依據不充分,貸款債權難以主張,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實質是區域之間利益的壹種再分配,法律基礎不足。從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擔保模式看:壹種是以“打捆貸款”為代表,這是政府承諾、財政兜底的財政承諾模式。按照法律規定“打捆貸款”這壹財政承諾方式的實質就是壹種特殊的“保證擔保”,而我國《擔保法》第二章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
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可見“打捆貸款”不符合國家機關可以成為保證人的範疇,地方政府以財政承諾的方式還款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國務院嚴禁辦理的,銀行也無從根據協議通過法律維護自身的利益。另壹種是以“土地轉讓收益權質押”為主要方式的權利抵押擔保模式。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通過質押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的土地轉讓收益權向銀行貸款。雖然作為債權但質押標的沒有特定化,是不具有很大的確定性的可能債權,按照現行法律,不符合《擔保法》關於擔保標的確定性的規定,也是國務院所禁止的,因為質押標的壹旦缺失,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就不能按期還款,銀行貸款無擔保可言,而且也無法通過申請強制執行收回貸款。
(二)關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風險性分析。認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較大的依據主要有五點:
1、投融資模式趨於多元化
2008年以前,絕大多數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主體為政府的壹個或兩個部門,政府資源分散在各投資公司,運作主體分散,存在從本部門利益出發爭項目現象,造成資源使用效率低下,而且當債務到期還不起債時,只能由財政部門歸還。之後,地方政府在創立投融資平臺時,普遍強調從體制和機制上來保證“借得來”、“用得好”、“還得起”。不少地方政府已開始對各部門的投資、融資、項目管理、監督等職
政府能貸款嗎
地方政府是不能向銀行貸款的,但是地方政府管理的國資公司可以向銀行就某具體項目貸款,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政策限制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向銀行貸款,國資公司貸款應當符合相關條件。
政府平臺貸款規定的介紹就聊到這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