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是城鄉低保對象;
2.參保人是農村五保對象,城市無人員;
3.政府資助的孤兒和殘疾兒童;
4.因病導致日常基本生活實際消費支出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貧困家庭;
5.參保人為上述救助對象的,仍需具有當地戶口,參加城鎮(職工、居民)醫療保險或新農合,並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由醫保報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不屬於大病醫療救助範圍:
1,未經定點醫院批準在非定點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2、河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
3.不提供定點醫院的病歷、診斷證明、住院憑證以及應當提供的憑證,而不提供醫療費用報銷、減免或者補助憑證的;
4.隔年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5、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
6、因賭博、吸毒、酗酒、打架鬥毆、自殺自殘、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不屬於本辦法規定救助範圍的醫療費用;
7、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大範圍急、危、病員搶救治療和流行性、大規模傳染病引起的醫療費用;
8、市、縣(市、區)政府確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