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根據以下三種,發票原件丟失的,按成交價的1%繳納所得稅。但是,如果價格低,稅務機關可以提高所得稅基數。交易價格以交易發票為準,不以評估報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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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山東、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青海、寧夏、新疆、甘肅(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青島、寧波、廈門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轉讓住房時,以其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然後根據我國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出售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對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和住房購買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作出了具體規定。目前,在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中,各地反映出壹些需要進壹步明確的問題。為完善制度,加強征管,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作為轉讓所得。納稅人申報的住房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有權根據有關資料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項稅收計稅價值壹致。?
二是納稅人在計算轉讓住房收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憑購房合同原件、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從轉讓收入中扣除房屋原值、轉讓房屋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及相關合理費用。?
(1)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房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建造並取得產權時實際支付的實際建造成本及相關稅費。?
3.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原購房人實際繳納的房價款和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原已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保障性住房價格計算的房價,加上原已購公有住房超標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和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收入及相關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確定。?
5.城市拆遷安置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建[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後購買的,為購買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二)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調換房屋的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價格和繳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的方式。被拆遷人取得調換房屋和部分貨幣補償的,調換房屋的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價格減去貨幣補償後的余額;?
(4)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的方式,被拆遷人取得調換房屋並支付部分款項的,調換房屋的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價格加上支付的款項和繳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費是指納稅人在轉讓房屋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費。?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房屋裝修費、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1.支付房屋裝修費用。納稅人能夠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統壹稅務發票,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名稱與被轉讓房屋產權人名稱壹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被轉讓房屋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住房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房屋: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當初購買房屋是為了裝修,即如果合同註明房價包含裝修費用(地板、潔具、廚具等。),裝修費用不得再扣除。?
2.住房貸款利息已付。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住房,應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納稅人實際支付給貸款銀行的住房貸款利息。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繳納的費用和公證費,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本條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
3.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證明,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收,即按照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壹定比例核定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具體比例由省地稅局或省地稅局授權的地級地稅局根據納稅人的區位、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平均房價水平,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的範圍內確定。?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行房地產稅收壹體化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56號)的規定。為方便個人出售房屋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加強稅收征管,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立稅收征收窗口,將個人轉讓房屋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轉讓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壹並辦理;地方稅務機關暫時不能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立征收窗口的,應當委托契稅征收部門壹並征收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種。?
五、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並打算在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買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考慮重新購買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 轉讓5年以上自用且為家庭唯壹生活用房的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我們要不折不扣地落實上述優惠政策,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六、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保證金的征收、退還及相關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托管基金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65438號)的要求設立向納稅人宣傳和解釋征收和退還稅款保證金的政策和程序;做好稅款保證金的退還工作,確保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
七、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宣傳和落實有關稅收政策,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壹是要持續廣泛宣傳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加強對納稅人和征收人員如何繳納住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指導;二是要加強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和中介機構的協調溝通,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稅收協調和稅收保障作用,督促其協助納稅人準確計算稅款;三是嚴格執行住房交易收入減免稅條件和審批程序,明確納稅人應提交的相關材料,做好涉稅材料審核鑒定工作;四是對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個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時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7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