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很多朋友的電話咨詢。母公司以不動產對全資子公司增資是否繳納契稅?這個問題壹直困擾著很多企業,下面筆者就從稅收的角度做壹個簡單的分析:根據最新的財稅(2012)4號文件第八條規定,同壹投資者內部的企業之間轉讓土地、房屋權屬,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轉讓土地、房屋權屬,以及同壹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之間轉讓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從字面上講,任何母子公司之間的房屋轉讓都應該免征契稅,但很多稅務機關或納稅人質疑,母公司對全資子公司的投資是否屬於4號文規定的“轉讓”免征契稅。我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資子公司接受母公司資產契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8]514號)規定,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其名下的土地、房屋所有權向全資子公司增資,屬於同壹投資者內部的資產轉讓,對全資子公司接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所有權的行為不征收契稅。雖然該條至今已被完全廢止,但該文件並未對“母公司”征收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圳市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所有權轉讓不征契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4]143號曾對萬科投入的土地作出如下答復:“貴公司萬科新城置業有限公司由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萬科房地產有限公司和萬信實業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萬科房地產有限公司將華宇魏宏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萬科新城房地產有限公司,屬於同壹投資主體,不應征收契稅。”(此條有效)《關於現行契稅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操作意見》農鈔[2006]28號:第五條規定,在契稅征管中, 同壹自然人發起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公司之間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第七條規定,可以認定為同壹投資者內部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契稅免稅。 綜上所述:從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來看,筆者認為,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母公司以不動產向全資子公司增資應適用財稅(2012)4號文件第八條的規定,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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