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壹百六十二條之壹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壹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